韩国最高法院作出判决,认为不能以毁损财物罪处罚向印有“斗山能源解决方案(原斗山重工业)”公司名的雕塑喷洒绿色水性喷雾的气候行动人士。
30日,最高法院第一小法庭(主审法官 Kim Sunsu)撤销了此前对“青年气候紧急行动”所属两名活动人士以违反《集会示威法》等罪名判处罚金的二审判决,并将案件发回水原地方法院重审。
最高法院认为:“综合本案雕塑的用途和功能、被告人行为的动机以及雕塑使用者所感受到的不快感等因素,难以认定被告人损害了该雕塑的效用。”
此前,这些活动人士因在2021年2月18日于京畿道城南市盆唐区斗山能源解决方案大楼前,为批判所谓“漂绿”行为,向雕塑喷洒绿色水性喷雾,被控毁坏财物并举行未经许可的户外集会而被起诉。检方指控他们未经事前申报即举行示威,且损坏雕塑,以违反《集会示威法》和毁损财物罪将其起诉。
一、二审法院认定其违反《集会示威法》和毁损财物罪全部成立,分别判处罚金300万韩元和200万韩元。
然而最高法院作出了不同判断。最高法院认为,活动人士喷涂绿色喷雾的行为难以认定为降低了雕塑的效用。合议庭指出:“被告人以提醒气候危机为目的,将本案雕塑作为表达手段喷洒水性喷雾后,立即进行了清洗”,“在此情况下,如果轻易认定构成《刑法》上的毁损财物罪,就有压制表达自由的风险,因此通过民事损害赔偿加以解决更为妥当。”
不过最高法院补充称,不能因为本次判决就认为类似涂鸦行为一概都不构成犯罪。最高法院相关人士表示:“每个案件的有罪与否可能不同”,“如果在道路上喷洒喷雾,损害了通过车道区分和指示标识等功能所体现的效用,则可以认定构成毁损财物罪。”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 (www.asiae.co.kr)。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