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监院召开“IPO承销业务制度完善座谈会”
证券公司此前自主开展的企业尽调环节
部分统一估值标准,强化内部控制

首尔汝矣岛金融监督院。 摄影=Heo Younghan 记者 younghan@

首尔汝矣岛金融监督院。 摄影=Heo Younghan 记者 young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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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止“第二个Padu事件”,关于改进企业公开发行(IPO)主承销业务制度的方案于9日公布。监管部门将纠正以往“上市失败时发行人一分钱手续费也不向主承销商支付”的错误惯例。对此前完全交由证券公司自主决定的尽职调查过程中的价值评估标准也将部分标准化,并强化内部控制规范。同时,对信息披露格式进行标准化,明确负责尽职调查的责任人,为今后再次发生尽调不实时提供制裁依据。


金融监督院副院长辅佐Kim Jeongtae当天上午在首尔汝矣岛国民金融投资协会召开“IPO主承销业务制度改善座谈会”时表示:“要恢复市场信任,需要△提高独立性 △强化企业尽职调查责任 △提升公募价格测算的合理性 △完善信息披露 △强化内部控制等”,并强调“在主承销商在充分自主权下履行业务的前提下,一旦市场信任受到严重损害,金融监督院将严肃采取措施”。


本次制度改进方案的核心是强化IPO主承销商的责任性和独立性。主承销业务的本质在于通过消除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评估企业价值,从而提出合理的发行价,但在现实中,这一固有功能并未得到切实履行,引发了要求制度改革的呼声。例如,芯片无晶圆厂(半导体设计专业)企业Padu于去年8月通过技术性评价登陆资本市场。在此过程中给出的年度销售额预测为1202亿韩元,但去年第二季度销售额仅为5900万韩元,被指业绩被过度夸大。负责IPO主承销业务的NH投资证券和韩国投资证券也被批评没有做好企业尽职调查。金融监督院于去年12月成立由市场专家和金融投资业界等参与的工作组,历时4个月制定了改进方案。


首先,监管当局将通过改善手续费结构来提高主承销商的独立性。此前,由于一旦代表主承销合同被解除便无法获得主承销业务报酬这一业务惯例,即便发行人的上市适格性较低,主承销商也会强行推进IPO。由此导致了过度推动上市、公募价格被高估以及重要投资风险被遗漏等问题。


今后,将通过修改承销业务规定,使主承销商不受发行人不当要求左右,能够独立履行主承销业务。将义务化要求在代表主承销合同中写明,一旦解除合同,可就解除时点之前主承销公司的工作获得相应报酬。同时,禁止收取合同中未明示的任何手续费,并要求对手续费构成及支付条件进行透明披露。


对流于形式的企业尽职调查也将严厉打击。在企业尽职调查过程中,将对调查项目和方法、验证程序等合规事项进行规范,并通过为今后因尽调不实而实施制裁提供依据等方式,强化法律责任。还将对尽职调查责任人进行披露,并在信息披露格式中设置尽职调查验证程序及尽职调查意见栏。


还将要求各证券公司制定此前各不相同的公募价格测算内部标准。由主承销商自主制定包括预测值、可比公司(同业可比公司)选定等适用标准以及内部验证程序,以提高公募价格测算的合理性。国民金融投资协会也将制定“IPO公募价格决定标准及程序”,以支持各证券公司建立内部标准。


为防止证券申报书遗漏关键投资判断信息,将对格式进行标准化和简化。要求充分披露在证券交易所审核时成为争议焦点的公司治理结构或内部控制薄弱环节,以及以往股票发行信息等。关于企业尽职调查和主承销·承销手续费等事项,也将制定标准化的信息披露格式。


还将强化与IPO主承销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标准。目前相关义务仅停留在宣示性规定层面,被指缺乏应纳入内部控制标准的具体内容。为此,将在承销业务规定中写明代表主承销业务手续费、合同解除条件等合同签订前的核查事项,企业尽职调查团队的构成和内部审查决策标准,反映为公募价格测算而进行的询价结果的方法,上市申请前的内部审查程序,以及对代表主承销业务执行内容的文书化与保存程序等。


为此,金融监督院将在今年第二季度之前推进包括修改证券承销业务相关规定在内的制度改善。为确保制度改进事项落地见效,还将在第四季度对主要主承销商的业务开展实态检查。国民金融投资协会也将在第三季度之前修改金融投资业相关规定。



另一方面,金融监督院计划在今年下半年就被视为IPO市场主要改善课题的询价制度制定改进方案。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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