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交易委员会细化“总裁”认定标准…《公平交易法》修正案获国务会议通过
满足例外条件可豁免
外国人也可被指定为大企业集团总裁
今年大企业集团即将指定
公平交易委员会已经制定了可以将外国人指定为大型企业集团“同一人”(总裁)的法律依据。但即使是外国人,如符合例外要件,也可以将法人指定为总裁。
公平交易委员会表示,规定在指定大型企业集团时判断同一人的标准的《独占交易及公平交易相关法律》(公平交易法)施行令修正案于7日在国务会议上获通过。同一人是实质支配特定企业集团的个人(自然人)或法人,以该同一人为基准来确定企业集团的范围以及大型企业监管的适用对象。
修正案中明文化了在不区分国籍的情况下,可普遍适用于所有义务主体的同一人判断标准。在企业集团范围没有差异,且亲属等特别关系人的经营参与、出资、资金交易关系等已经中断的情况下,即使存在不论国籍的支配企业集团的自然人,也可以将法人指定为总裁,作为例外条件。
也就是说,在无论将同一人视为自然人还是法人,国内关联公司的范围相同的企业集团中,若满足以下情形:▲支配企业集团的自然人除最上层公司外,不向国内关联公司出资;▲该自然人的亲属不向关联公司出资;▲该自然人的亲属不以担任董事等方式参与经营;▲自然人及其亲属与国内关联公司之间不存在债务担保或资金借贷等关系,则可以将法人指定为总裁。
对于以国内公司或非营利法人、团体作为同一人而被指定的企业集团,如不再符合上述要件,也设立了可以重新变更指定自然人为同一人的依据。
当天在国务会议上通过的公平交易法施行令修正案,将在总统批准并公布后立即施行。
此次修正案也将反映在今年的大型企业集团指定中。公平交易委员会表示:“此次通过施行令修正后确定的同一人指定标准,也将适用于即将进行的今年大型企业集团指定工作,有望提升大型企业集团指定的客观性、合理性及可预见性。”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 (www.asiae.co.kr)。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