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法院判决认为,新冠疫情期间运输公司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并领取政府奖励金后,又单方面通知合同期满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雇”。
据法律界7日消息,首尔行政法院行政第14部(审判长法官 Song Gakyeop)在A运输公司起诉中央劳动委员会,要求撤销“违法解雇救济再审裁决”的案件中,判决原告A运输公司败诉。
位于京畿道光明市的A公司于2022年5月通知当时担任公交车司机的B某:“劳动合同将在6月自动终止”。这是依据B某于2021年6月入职时签订的第一份劳动合同,其中将雇佣期限明确为“1年”。
但在此之前,A公司与B某已于2022年1月签订了第二份劳动合同,将合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B某以第二份劳动合同为依据,认为“公司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雇”,先后向京畿地方劳动委员会和中央劳动委员会申请救济,并均获得胜诉。
A公司不服,向首尔行政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称:“第二份劳动合同仅为领取京畿道的新冠奖励金而形式上制作,并非真正延长劳动合同期限。”
然而法院认为,A公司单方面通知终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雇,支持了B某的主张。合议庭表示:“可以认为第二份劳动合同已有效签订,难以认定A公司仅为领取新冠奖励金而形式上制作第二份劳动合同。”
同时指出:“A公司并未以书面形式将解雇事由及时间通知B某,违反了劳动基准法规定的‘解雇书面通知义务’,因此(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不发生效力”,“劳动合同的终止无须再作进一步审查,即属违法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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