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是非非]数据“生命线”被切断的电信运营商 View original image

在人工智能时代,通信公司备受关注的最大理由在于“数据”。如果能够利用在手机、互联网、电视等业务中积累的数千万名用户的个人信息,不仅有利于企业开展营销活动,也有助于制定业务战略。多样化形成的数据本身也是提升人工智能性能的动力。由于人工智能以数据为“养分”成长,学习所需信息越多,给出的结果就越精确。这也是移动通信企业能够从以网络为中心的既有商业模式中跳脱出来,转而以人工智能企业为目标的坚实背景。


数据也是吸引人才流向通信公司的“工具”。据悉,黄贤植 LG Uplus 社长上月为争取人才前往硅谷时,反复强调的也是“数据”。他向希望在人工智能领域工作的优秀人才强调,自己最想要的是数据,而这正是移动通信公司所拥有的最大优势。据称,与会者也表示:“由于 LG Uplus 是通信公司,可用于人工智能技术的数据非常丰富。”这与上述逻辑一脉相承。


然而即将到来的现实,很可能与这些构想大相径庭。在人工智能时代,我国移动通信公司的个人信息正面临着“严加封存”而非被积极利用的局面。2021年初,5名 SK电信用户向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不得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假名处理,预计最早本月将会有最终结果。如果最高法院决定不再继续审理,由于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原告胜诉,那么最终结果对 SK电信不利的可能性将大大增加。


移动通信公司在一审、二审中败诉,源于同一法律中相互矛盾的条款。政府为在2020年激活数据产业,曾制定“数据三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信息通信网法》·《信用信息法》)。为扩大个人信息的利用范围,允许通过假名处理,不仅可以用于产业领域,也可出于研究等多种目的加以利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8条第2款明确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为统计编制、科学研究、公益性记录保存等目的,在未经信息主体同意的情况下处理假名信息。”


但同一法律第37条第1款却另有规定:“信息主体有权要求停止处理其个人信息,或者撤回对个人信息处理的同意。”也就是说,一旦用户提出不要将自己的信息制作成非识别信息的请求,SK电信等移动通信公司就只能遵从。一方面敞开了利用假名信息的道路,另一方面又出现了阻止生成非识别个人信息的情况。


如果一审、二审结果被维持到最终判决,那么胜诉一方出面阻止形成和利用用户假名信息的可能性也不能排除。对移动通信公司而言,这无异于一场灾难。一旦数据利用被堵死,现有的个人信息只能沦为“画饼”,为强化业务而计划引进海外人工智能人才的尝试也将化为泡影,企业竞争力减弱几乎是可以预见的结果。



科学技术领域专家认为,最高法院不应轻率驳回上诉。与一审、二审时相比,人工智能技术几乎每天都在发生变化,法院需要重新判断的问题并不少。专家建议,法官不能只拘泥于对法条文句的解释,还应通盘考量全球产业发展趋势,法院有必要对此予以参考。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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