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层住户不得独享… 属于全体共有部分”
法院判决,要求通过公寓一层阳台即可出入的花园安装围栏、铺设木平台,将其当作该住户专用独立空间使用的一层住户拆除相关设施。其理由是,该花园属于公寓用地的一部分,被确定为共有部分,从客观用途来看,应当归属于供全体区分所有人使用的整体共有部分,因此难以认定其已被确定为仅供一层住户这一部分区分所有人使用的部分共有部分。
由于隐私等原因,一层住户的公寓转让可能并不容易,如果像本案这样,将可通过自家阳台出入的花园打造成独立空间,比其他住户享有更大的使用面积,就可能对房价产生影响。有分析认为,本次判决对这类情况起到了“踩刹车”的作用。
首尔高等法院民事第13部(审判长 Moon Gwangseob,审判员 Choi Seongbo,Lee Junhyeon)于上月15日,就居住在该公寓二层的A某(诉讼代理人:法务法人Seonbaek的律师 Jeong Donguk、Oh Sangyeop)针对一层住户B某提起的设施物拆除请求之诉(2023나2032335)一案,驳回了被告的上诉。一审曾作出原告部分胜诉的判决。
居住在首尔方背洞某公寓一层的B某,于2020年6月左右主张自己可以单独使用阳台前布置成花园的土地,在其周围安装围栏并铺设木平台,将其当作独立的室外空间使用。对此,公寓入住者代表会议和二层住户提起了拆除及交付诉讼。
一审认为入住者代表会议不具备诉讼适格而驳回其请求,但支持了二层住户的主张。
一审指出:“没有证据足以认定,涉案花园已在登记簿上记载为仅供一层区分所有人使用的部分共有部分,或在该公寓的供给合同中有将花园规定为部分共有部分的条款。”并称:“B某主张,为进入该花园,须经管理事务所批准或只能通过其自家公寓出入,因此属于部分共有部分,但如果该花园是为一层区分所有人公用而提供的,那么除B某之外的其他一层区分所有人也应当能够使用该花园。然而,涉案花园仅能通过B某住户的阳台出入口出入,导致只有B某一户在排他性地使用花园,难以认为本案花园属于部分共有部分。”
二审亦认为一审判断正确,驳回了B某的上诉。
促成胜诉的律师 Oh Sangyeop(43岁,第1届律师考试)表示:“本次判决的意义在于,虽然出于保护一层住户隐私和提供一定便利的考虑,允许将共有部分作为花园加以利用,但仅凭这一点,并不能将共有部分据为专有使用,否则就构成对共有财产的侵害,而法院对此予以了明确确认。”
Park Suyeon 法律新闻记者
※本文内容基于《法律时报》提供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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