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公共采购厅将通过改善不合理的“杀手级”监管,助力中小造船企业通过公共采购实现成长。
公共采购厅15日表示,将检查去年在非常经济部长会议上确定的《公共船舶发包制度改善方案》的执行情况,并通过追加制定合同指南等规定,支持该制度平稳落地。
一直以来,公共船舶多由需求机构在设计阶段按惯例预先确定发动机、推进器等主要设备,并与船舶建造一并打包发包。问题在于,在这一过程中,船舶建造企业被迫承担本不应由其负担的主要设备费用。
为改善这一结构,公共采购厅去年12月修改了投标价格评估公式,并自今年1月起施行。其核心内容是,在公共船舶价格评估中,只评估扣除主要设备价格后的船舶制造费用。
公共采购厅解释称,随着价格评估方法的改进,船舶制造投标中的中标率由原先的88%提高到91%,123家中小造船企业每年可减轻165亿韩元以上的成本负担。
将因物价变动进行的合同金额调整方式改为指数调整率,以缓解长期合同下船舶制造企业的物价上涨压力,也是本次监管改善的一大支柱。
为建造一艘船舶,大约需要1300种类型的材料。以往制造企业难以逐一取得各品目物价变动的证明资料,即便在签订合同后材料单价上涨,也很难提高合同金额,这一直是现实情况。
为消除这一不合理现象,公共采购厅制定了《按船舶规模·类型划分的各费用科目指数标准方案》和《船价物价变动调整率计算表》,并自今年2月起在国家综合电子采购系统“나라장터”上公开,使合同金额调整方式可以改为“指数调整率”。
通过这一措施,船舶制造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可以选择将合同金额调整方式设定为“指数调整率”,在此情况下,无需再证明投入船舶制造的各品目物价变动情况。
公共采购厅还制定了《公共船舶合同指南》,并自本月起实施。根据该指南,今后需求机构在发包公共船舶时,必须详细公开由机构预先选定的主要设备规格和特别约定条款。
此外,当船舶发生瑕疵时,将运营“瑕疵联合应对小组”,由需求机构与船舶建造企业迅速、明确地联合调查瑕疵原因和责任,且为查明瑕疵所需的费用由小组成员协商分担。
Lim Gigeun 公共采购厅厅长表示:“我们将通过改善公共船舶发包中给中小船舶建造企业带来负担的不合理惯例,使政府与民间能够维持相互平等合作、均衡的关系”,“在此基础上,公共采购厅将集中力量,支持中小船舶制造企业在公共市场实现稳定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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