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入专职调查官但教师与家长角色仍关键
须制定对“网络校园暴力”平台企业的监管措施
应扩大关系修复项目等恢复性司法项目

上个月27日,在首尔瑞草洞首尔中央地方检察厅办公室接受《亚洲经济》采访时,正在说明校园暴力案件办理过程的首尔中央地方检察厅重要经济犯罪调查团部长检察官 Shin Hyejin。照片=记者 Kang Jinhyeong aymsdream@

上个月27日,在首尔瑞草洞首尔中央地方检察厅办公室接受《亚洲经济》采访时,正在说明校园暴力案件办理过程的首尔中央地方检察厅重要经济犯罪调查团部长检察官 Shin Hyejin。照片=记者 Kang Jinhyeong aymsdre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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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园暴力持续呈现增加趋势的同时,手段愈发智能化、类型也愈加多样的校园暴力事件不断发生。政府自上月起开始实施校园暴力专职调查官制度,但在制度引入初期,一线教育现场出现混乱几乎在所难免。


“N号房事件”之后,虽然已制定与性犯罪相关的非法拍摄物等传播行为对平台企业进行处罚的条款,但对于已经转移到元宇宙空间等的新型网络校园暴力,目前仍难以找到相应的监管规定。


持有少年·校园暴力领域二级公认专业检察官“蓝带”资格的 Seoul Central District Prosecutors’ Office 重大经济犯罪调查团部长检察官 Shin Hyejin 强调称:“应当根据校园暴力案件的变化重新界定校园暴力的概念,并改进处理程序和应对方案。”


上月27日,在 Seoul Central District Prosecutors’ Office 采访了 Shin 部长检察官,就校园暴力案件的实情和应对方案进行了提问。


以下是与 Shin 部长检察官的一问一答。


-是什么契机让您开始关注少年犯罪和校园暴力领域?

▲从开始检察官生活起,我就与少年犯罪嫌疑人及其父母面谈,一谈就是好几个小时,亲眼看到他们发生变化,这种成就感大到足以让我忘却加班的疲惫。此后我几乎每天工作到凌晨,持续从事检察工作,2014年还曾在最高检评选的全国刑事部门检察官业绩中名列第二。但最终还是损害了健康,为了治疗休职约一年,在这期间,我经历了仿佛世界崩塌般的体验,同时也对检察官这一职业、对生与死、法律与社会制度等进行了深刻反思。在这段时间里,我始终对孩子们怀有强烈的牵引感,经过深思熟虑后,下定决心要以检察官的身份,为建设一个让孩子们能够幸福生活的社会作出更多贡献。所幸我恢复了健康,重返检察机关,并认为有必要对法律和世界进行更深入的学习,于是在40岁这一不算年轻的年纪开始攻读研究生硕士课程,最终取得了博士学位。


-在您亲自办理的校园暴力或少年案件中,有哪些令您印象深刻?

▲在攻读硕士期间,我被分派办理了一些学生之间互相以名誉毁损、侮辱罪进行对告的案件,以及在校园暴力处理过程中教师被家长以名誉毁损等罪名起诉的校园暴力相关案件。通过办理这些案件,我意识到教师、学生与家长之间的信任已经严重破裂。对于学校现场的痛苦,我再也无法视而不见,怀着作为法律人的使命感,希望通过改进法律制度来帮助解决这种混乱,于是决定围绕校园暴力领域撰写博士论文。另外,我也记得一宗案件:几名高中男生集体性侵一名女初中生,导致受害学生割腕试图结束生命。在该案中,我对所有加害学生都提请逮捕并起诉,并为受害学生争取到了整形手术、精神科咨询等受害者支援。由于犯罪被害者支援中心的积极帮助,才能对受害学生的身心恢复给予支持。


-目前我国校园暴力的实际情况如何?与过去相比,最大的变化是什么?

▲根据校园暴力实态调查结果显示,校园暴力正呈逐步上升趋势。在学校现场发生的校园暴力,往往会在网络空间中叠加发生。将殴打场面拍摄下来并传播的所谓“快乐掌掴(happy slapping)”类型的校园暴力也时有发生。成绩或家庭条件处于中上层的学生参与网络暴力的情况大量出现,这也是一个新的特点,这一点可以从统计数据中得到验证。利用深度伪造技术进行照片合成、线上诱骗(online grooming)、匿名聊天应用 Asked(에스크)、在元宇宙空间中发生的言语暴力、性骚扰、排斥孤立等,对青少年人格权的侵害也已十分严重。


-您认为,要解决网络校园暴力等问题,当务之急的对策是什么?

▲需要对新型网络校园暴力类型进行分析,界定能够有效规制这些暴力类型的概念,并据此制定相应的加害学生处分和受害学生保护措施。正如我在博士论文中所主张的那样,还应强化作为信息通信服务提供者的平台企业的责任。欧盟的《数字服务法》、澳大利亚的《在线安全法》等许多国家,都在强化平台企业对有害、非法儿童及青少年信息的责任。我国虽然在《信息通信网法》和《电气通信事业法》中,以所谓“N号房防止法”之名,新设了关于信息通信服务提供者对非法拍摄物等性剥削物的传播防止义务的处罚条款,但对于尚未达到刑事处罚程度的网络校园暴力、性骚扰等有害信息,却尚未充分规定其传播防止义务。我认为,对于青少年有害信息,应当赋予平台积极的传播防止责任,并引入违反该责任时可处以罚款等的规定。


-去年也曾发生过教师因长期遭受家长折磨而作出极端选择的事件。是否应当认为,学校已经很难再对校园暴力进行控制?

▲教师、学生、家长之间缺乏信任,局面确实十分严峻,这是毋庸置疑的。但为恢复这种信任而设立的多种制度正在实施中,我认为学校应当成为解决问题的主体。今年3月1日起实行的校园暴力专职调查官制度,将第一次调查改为由校园暴力专职调查官进行。即便调查程序发生了变化,对于发生在学校内的暴力及其解决,学校和教师也不能将一切完全交给调查官和教育支援厅处理,除刑事案件等较为严重的案件外,必须持续努力,以实现圆满解决。如果学校和教师不做主体,而是成为旁观者,校园暴力将更难在学校内部得到控制。


-从今年起,校园暴力案件的处理程序发生了很多变化,具体有哪些不同?

▲去年发生了所谓“Jeong Soonshin 事件”和 Seo2 Elementary School 教师之死等多起事件。受这些案件影响,被称为“Jeong Soonshin 防止法”的《校园暴力预防法》修正案于去年10月通过,并自今年3月1日起实施;因 Seo2 Elementary School 教师之死,《儿童虐待处罚法》和《校园暴力预防法》中也新设了教师免责条款。即“教师正当的教育活动和学生生活指导不视为儿童虐待”的条款,以及“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校规实施的正当校园暴力案件处理或学生生活指导,学校校长及教师对此不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刑事责任”的条款。然而,目前尚未制定关于正当教育活动和学生生活指导范围的具体标准,今后需由侦查机关和法院来作出判断,因此制定该标准已属当务之急。

此外,最大的变化之一是:以往由校内责任教师、家长等组成的专门机构负责的校园暴力调查,自今年3月起改由教育厅委任的校园暴力专职调查官负责。由前警察或前教师等组成的校园暴力专职调查官原则上负责第一次调查(如学校和家长要求由专门机构调查,则仍可由原专门机构调查);专门机构决定是否由校长进行自治解决,如非校长自治解决事项,则由设在教育支援厅“校园暴力零中心”内的校园暴力案例会议审查校园暴力专职调查官的调查内容,并向校园暴力对策审议委员会提出召开请求。


上个月27日,在首尔瑞草洞首尔中央地方检察厅办公室采访的首尔中央地方检察厅重大经济犯罪调查团部长检察官 Shin Hyejin。照片=记者 Kang Jinhyeong aymsdream@

上个月27日,在首尔瑞草洞首尔中央地方检察厅办公室采访的首尔中央地方检察厅重大经济犯罪调查团部长检察官 Shin Hyejin。照片=记者 Kang Jinhyeong aymsdre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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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调查官制度实施初期,一线现场出现了各种混乱局面。

▲由前警察、前教师组成的校园暴力专职调查官,在面对当今学生时,很可能会感到困难。缺乏校园暴力调查专业性和经验的专职调查官,在尚未与学生建立起融洽信任关系(rapport)的情况下开展校园暴力调查,势必会出现许多试错。学生本身也会感到很大压力,而为调查目击者或获取情节证据,学校教师也可能在许多情况下成为被调查对象。尤其是如今做出虚假陈述的学生很多,而在网络校园暴力案件中,证据收集更是十分困难。由于缺乏学校现场经验和调查经验的专职调查官可能无法妥善开展调查与证据收集,因此学生、家长和学校都必须更加努力,迅速收集证据并获取相关人或目击者的陈述。


-除了专职调查官制度外,还有哪些制度发生了变化?

▲在校园暴力处理程序中,针对加害学生的报应性措施大幅增加。根据受害学生的请求,可作为紧急措施对加害学生采取停课或调班(《校园暴力预防法》第17条第6款);对被处以停课、调班、转学处分的加害学生,其学校生活记录簿的记载期限延长4年(《初等及中等教育法实施规则》第22条第3款);如违反禁止接近受害学生、禁止对受害学生或举报·控告学生进行威胁或报复行为的规定,则可加重对加害学生的处分(《校园暴力预防法》第17条第2款);自校园暴力举报之日起至对加害学生作出处分前,禁止根据加害学生的申请进行退学等学籍变动;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如拟作出停止执行决定,必须听取受害学生或其监护人的意见等,对受害学生的保护措施得到进一步强化。保障受害学生的陈述权是非常可喜的进步,但今后在行政诉讼中,受害学生的参与将会增加,校园暴力案件最终以法院判决这一司法解决方式告终的情况也将更多。

此外,根据受害学生的请求,在校园暴力对策审议委员会作出停课与否的审议决定前,便可以先行对加害学生采取停课措施(《校园暴力预防法》第17条第7款)。在尚未最终确定加害学生与受害学生的情况下,这一制度可能会在无意间不当侵害被指为加害学生一方的受教育权。校园暴力相关行政诉讼在最近3年持续增长,在上述新增报应性措施的影响下,预计今后行政诉讼将进一步增加。


-您认为,《校园暴力预防法》中的受害者保护措施是否得到了充分落实?

▲已经制定了多种受害学生保护措施,包括受害学生支援协助人制度、对属于网络暴力的影像、录音、个人信息、虚假事实等内容提供删除支援,以及在对加害学生的处分中,新增禁止通过信息通信网络接触、威胁及报复受害学生和举报·控告学生的规定。但我认为,仅凭这些受害学生保护措施仍然不够。当学校知悉校园暴力事件时,校长应立即将加害学生与受害学生进行分离,目前主要是物理分离,但也应当考虑引入在网络空间实现分离的制度。此外,虽然已经制定了关于为网络暴力影像等提供受害者支援的依据条款,但即便向信息通信服务提供者提出删除请求,对于网络排斥或在元宇宙内实施的性骚扰等行为,往往难以被承认为权利侵害,即使提出删除请求,也很可能无法真正删除,这就是现实情况。


-如需进一步完善制度,您认为还有哪些方面需要改进?

▲有必要修改作为刑法罪名存在的“校园暴力”定义条款,并对“排斥孤立”概念进行法律修订。正如教育部发布的内容所言,对于小学一、二年级学生,有必要优先适用校长自治解决制度;同时,应当引入对校园暴力加害学生的手机使用禁止、手机没收、在网络空间中对相关网站进行访问封禁等强有力措施。此外,还迫切需要扩大信息通信服务提供者传播防止义务等责任,加强关系修复项目的适用范围,不仅要对加害学生的父母适用修复项目并强化家长教育,也应当对受害学生的父母适用修复项目并加强其教育。


-目前有观点主张,应当降低“未满14岁”这一刑事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

▲在美国,各州将该年龄标准规定为7岁至未满14岁不等,而在其他国家,责任能力认定年龄也多种多样,如未满10岁或未满12岁等。究竟是采用统一标准更为妥当,还是在判断责任能力时,除生物学年龄外还应适用其他细化判断标准,这需要在少年犯罪发生现状、触法少年的犯罪类型及特性、少年成长与发展分析等方面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所谓责任能力,是指辨别事物的能力和作出意志决定的能力,即使不满14岁,也有部分未成年人被认为具备这些能力。从近年来发生的触法少年案件来看,很多情况下可以判断其具备对违法行为的辨别、认知能力以及意志能力,因此不应仅以生物学因素中的“年龄”这一统一标准作出判断。


-在校园暴力案件处理过程中,除了报应性措施之外,还有哪些适当的解决方案?

▲仅凭对加害学生的报应性措施,难以真正解决校园暴力案件。扩大关系修复项目的适用、激活争端调解等恢复性司法项目,将对解决校园暴力问题大有帮助。现行《校园暴力预防法》中的关系修复项目主要在校长自治解决时运行,但如果能像丹麦实施的“36小时规则”那样(在36小时内让教师、受害学生、加害学生及其父母见面并进行对话),在加害学生与受害学生刚刚被立即分离之前或之后,及时运行关系修复项目,将有助于实现校园暴力案件的圆满解决。


-您今后有什么计划?

▲我对校园暴力领域怀有深刻的使命感,今后将持续学习并开展研究。少年犯罪和校园暴力与我们的子女息息相关,可以说是关乎整个社会、重于一切的重要领域,其中有大量内容亟待研究。我希望通过与教育界研究者的合作,开展更为广泛的研究,从多角度推动制度改进。不仅如此,我还计划继续从事目前正在进行的演讲和授课活动。希望作为检察官的实务经验与作为学者的研究成果,哪怕只是在为少年和学校现场带来积极变化方面,略尽绵薄之力。


检察官部长 Shin Hyejin 于2023年8月29日在首尔大学第77届夏季学位授予仪式上获得刑法学博士学位。

检察官部长 Shin Hyejin 于2023年8月29日在首尔大学第77届夏季学位授予仪式上获得刑法学博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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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Shin Hyejin 部长检察官


她毕业于首尔 Myungduk 外国语高等学校和高丽大学法学系,2001年通过第43届司法考试。完成第33期司法研修院课程后,于2004年在 Incheon District Prosecutors’ Office 开始了检察官生涯。


此后,她先后在 Seoul Central District Prosecutors’ Office、Incheon District Prosecutors’ Office Bucheon Branch、Uijeongbu District Prosecutors’ Office 等机构任职,2018年晋升为副部长检察官,在 Seoul Central District Prosecutors’ Office、Seoul Western District Prosecutors’ Office 等地工作,经 Suwon District Prosecutors’ Office Ansan Branch 刑事第四部部长检察官一职后,自去年9月起担任 Seoul Central District Prosecutors’ Office 重大经济犯罪调查团部长检察官。


2012年在加拿大多伦多大学进行长期研修归国后,她撰写了题为《英美法系企业金融犯罪动向及对策方案》的论文;2022年1月,又在韩国少年政策学会出版的《少年保护研究》上发表了题为《克服恢复性司法的局限与与刑事司法正义的调和——以少年司法为中心》的论文。


她于2020年2月在首尔大学一般大学院法学系以刑法为专业取得硕士学位,去年8月取得博士学位。


硕士学位论文题为《少年司法中父母责任之研究——以父母教育与父母参与为中心》,博士学位论文题为《网络校园暴力案件法律应对改进方案——以网络排斥和网络性暴力为中心》。



她于2018年因在监察、审计工作中的贡献获检察总长表彰,并于2021年获得“少年·校园暴力”领域二级公认专业检察官(蓝带)认证。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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