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公文获缓刑
60多岁女子使用亡夫父亲停车证也被判缓刑
有人偶然捡到他人的残疾人专用停车区通行证,在上面填写自己的车牌号后使用,接连被移送法办并被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
31日,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刑事第11单独合议庭法官 Kim Gilho 表示,近日以变造公文书及行使变造公文书罪,将被起诉的40多岁主妇A某判处有期徒刑4个月,缓刑1年。同一法院刑事第16单独合议庭法官 Lee Gyeongseon 也以伪造公文书及行使伪造公文书罪,将被起诉的60多岁主妇B某判处同样的刑罚。
A某在2022年12月左右在垃圾分类投放点偶然发现了一张残疾人专用停车区通行证并据为己有。之后,去年10月,她在首尔某百货商店停车场,为了方便把车停在残疾人停车区,便动了这张通行证的手脚。A某用黑色笔在通行证上写上自己的车牌号,贴在驾驶座一侧的车窗上,结果被当场查获。
B某则伪造并使用了已故公公的国家有功伤残者停车通行证。公公去世后,该证明本应失效,不再具有在残疾人停车区停车的效力,但B某在2022年1月将通行证上公公交车的车牌号涂抹掉,改写成自己的车牌号。此后,B某于去年3月在首尔江南某残疾人停车区,将该通行证摆放在自己车辆前挡风玻璃处停车,结果被查获。
使用他人的残疾人专用停车区通行证,显然构成对公文书进行伪造或变造的犯罪行为。残疾人停车通行证由地方自治团体颁发,国家有功伤残者停车通行证则由国家报勋处(部)分别颁发,因此属于行政机关因公务制作的文书,即“公文书”。因此,擅自更改发放给他人的残疾人专用停车区通行证上的记载内容,即构成对公文书的伪造、变造。
根据刑法,伪造、变造公文书罪的法定刑为不超过10年有期徒刑,不设罚金刑,同时未遂犯也可处罚。与此类停车通行证相关的犯罪,大多会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若行为人是公务员,还会构成当然免职事由,并在一定期间内不得再次被任用。
去年10月,也有一名50多岁的男子因居住地停车位不足,为了将车停在残疾人停车区,从熟人处拿到残疾人车辆标识并贴在车上,而被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去年10月21日,春川地方法院刑事第1单独合议庭首席法官 Song Jongseon 以伪造公文书及行使伪造公文书罪,将被起诉的C某(52岁)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2年;同时,仅以伪造公文书罪名,对向其提供已故父亲残疾人车辆标识的D某(55岁)判处有期徒刑3个月。
C某于2022年11月对D某称:“居住地停车场不足”,“虽已得到管理员允许可以停在残疾人停车区,但如果在车上贴残疾人车辆标识,应该就不会被举报”,从而索要了残疾人车辆标识。D某交给他的残疾人车辆标识,是其已故父亲在世时贴在车辆上的。C某将标识上记载的车牌号涂抹掉,写上自己的车牌号后,从同月14日起至次年1月3日,将其贴在自己的宝马(BMW)轿车上,一边开车一边在残疾人停车区停车。
Song首席法官指出:“被告人的行为损害了公文书的公信力,罪质较为恶劣。”随后就量刑理由说明称:“综合考虑了犯罪动机、手段、结果以及犯罪次数等因素后,确定了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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