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部预告修订《债务人复生法》施行令…“保障最低生计”

在个人重整和破产程序中,为保障债务人最低生计而予以保护的财产上限,将由现行的“定额制”改为“定率制”。


债务人重生与破产“受保护财产”由定额改为定率…反映物价等因素 View original image

法务部26日表示,将就包含上述内容的《债务人重整及破产相关法律施行令》(债务人重整法施行令)修正案进行预告立法。


法务部解释称,此次修正案旨在保障个人重整、破产过程中债务人的生活安定,将从变卖对象中排除的财产上限金额,由现行的定额制改为定率制,以便按照物价水平保障债务人的最低生计。


现行债务人重整法施行令于2019年修订,将在重整、破产程序中受到保护的财产金额上限规定为1110万韩元。这是以2019年当时4人家庭标准中位收入的40%为基准,按6个月生活费计算得出的数额。所谓标准中位收入,是指保健福祉部长官为在给付标准等方面加以运用,而经中央生活保障委员会审议、表决后公布的全国家庭收入中位值。


但有意见持续指出,如果将可从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中,以生活费名义予以扣除的财产上限规定为固定金额,就难以及时反映物价变动等经济状况。


对此,法务部通过修正案规定,该上限金额将按照《国民基础生活保障法》规定的4人家庭标准中位收入的40%乘以6所得金额(以作出重整或破产宣告时为基准)来计算,从而反映重整或破产当时的物价水平。


据此,在债务人申请个人重整或破产时,债务人生活所需6个月的生活费,在不超过一定金额的范围内,可由法院裁量,从用于清偿的财产中予以排除。



法务部相关人士表示:“通过本次修订,个人重整、破产程序中受到保护的财产金额将得到更为合理的测算,有望有助于利用个人重整、破产程序的债务人维持最低生计并实现经济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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