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收紧“抚养费支付”认定标准…裁定“须补付拖欠15年的抚养费”
时隔15年作出增加抚养费的决定
对于不抚养子女的离婚一方未履行抚养费给付义务,法院的判断正日趋严格。
对于拖欠长达15年的抚养费,法院下达履行命令;同时,考虑到教育费用和物价上涨等因素,对已经确定的抚养费予以增加的案例也不断出现。
据大韩法律救助公团(理事长 Lee Jongyeop)19日消息,议政府地方法院高阳支院法官 Jeong Yeonhee(现任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法官)在A某针对前夫提起的抚养费履行命令申请案中裁定:“作为履行2008年10月7日调解笔录所确定的抚养费给付义务,被申请人应将截至2023年8月31日尚未支付的抚养费中2880万韩元,自2024年2月起分36个月,于每月末日支付80万韩元。”
A某在2008年与丈夫进行离婚诉讼期间,于同年9月19日与丈夫一同前往律师事务所,拟定了离婚协议书。内容为:“女儿由A某抚养,并确定A某为亲权人,不向丈夫主张抚养费。相应地,丈夫未经A某同意不得探视子女。”
两周后,她又出席了管辖家庭法院的调解期日,制作了与离婚协议书内容完全相反的调解笔录。其内容是:“(至子女成年之日,即)2028年之前,每月支付40万韩元作为抚养费。丈夫经事前协商后可自由探视子女。”
现实发展却是按离婚协议书而非调解笔录进行的。前夫既未支付抚养费,也未探视孩子。由于十分了解前夫的财产和收入状况,A某心里早已抱着放弃的想法。
15年过去后的2023年,在因子女教育费和生活费而陷入困难之际,A某调取了前夫的居民登记摘要,结果大吃一惊:前夫竟住在首尔某高价公寓内。
在法律救助公团的帮助下,A某申请了抚养费履行命令。前夫则辩称:“通过离婚协议书已经约定不主张抚养费,事实上也在15年间从未支付过抚养费”,对此感到十分荒唐。
但法院更重视晚于离婚协议书制作的调解笔录的法律效力,支持了A某一方。
Jeong法官表示:“离婚协议书系在调解成立之前制作,既然其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就支付抚养费的内容达成了调解,则不能认为被申请人可以依据离婚协议书免除抚养费给付义务。”
不过,Jeong法官考虑到A某在过去15年间从未催促支付抚养费,以及拖欠时间过长,一次性清偿负担较重等因素,裁定仅支付最近6年对应的抚养费2880万韩元(每月40万韩元×72个月)。
另一方面,也有考虑教育费用和物价上涨等因素而增加抚养费的案例。光州家庭法院第3家事合议部(审判长 Sim Jaegwang)在B某前夫提起的抚养费请求诉讼抗告案中,驳回抗告,维持了一审将抚养费从每月30万韩元提高到70万韩元的决定。
B某在2008年与前夫协议离婚时,约定每月领取30万韩元抚养费。15年过去,到去年,B某得知前夫在大型企业工作,经济状况已有所好转。B某在大韩法律救助公团的帮助下提起诉讼,请求支付部分拖欠抚养费,并将每月支付的抚养费提高至90万韩元。
B某称,已成为高中生的子女教育费用中,仅英语、数学补习费和乐器培训费,每月支出就达44万韩元。此外,她还指出,过去15年间物价上涨、货币价值大幅下跌。
负责一审的光州家庭法院法官 Hwang Minung(现任光州高等法院法官)综合考虑B某与前夫的经济状况、子女随着成长抚养费将会增加等因素,将每月抚养费调整为70万韩元。
Hwang法官说明理由称:“综合考虑案件本人(子女)的年龄、抚养情况、请求人和相对人的年龄及经济状况、以及随着案件本人成长其抚养所需费用将增加等因素,如果仍然维持协议离婚当时确定的抚养费标准,将会对案件本人的福祉造成损害,属不当情形,因此有必要予以变更。”
前夫不服提起抗告,但被驳回。
分别代理上述两起诉讼的大韩法律救助公团所属律师 Gu Taehwan 和法律官 Na Younghyun 表示:“社会对抚养费问题的关注度正在提高”,并称“欢迎法院作出严格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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