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法院作出判断,认为不赋予个人注册会计师代办雇佣保险和产业灾害补偿保险相关事务的资格的法律规定,并不违反宪法。


据法律界7日消息,宪法法院在针对《雇佣保险及产业灾害补偿保险相关法律》第33条第1款本文和施行令第44条的宪法诉愿审判案件中,以5名裁判官(驳回)对4名裁判官(引用)的意见比例作出驳回决定。


首尔钟路区齋洞宪法法院。 联合新闻图片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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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产业保险费征收法》第33条第1款规定,受事业主委托可以代办保险事务的主体限定为团体、法人、以及符合总统令规定标准的法人、认证劳动师或税务师。施行令第44条则依据法律授权,对被认可具有保险事务代办资格的法人、劳动师、税务师的具体资格条件(如登记后从事相关职务满2年以上等)作出规定。


据此,会计法人可以代办保险事务,但个人注册会计师与劳动师或税务师不同,不具备保险事务代办资格。


本次提出宪法诉愿的申请人于2020年1月提起宪法诉愿审判,主张禁止个人注册会计师代办保险事务,侵害了其职业选择自由等权利。


包括Kim Kiyoung、Moon Hyeongbae、Lee Miseon、Jeong Jeongmi、Jeong Hyeongsik在内的5名宪法裁判官表示:“作为审查对象条款,确实对申请人的职业活动自由构成限制”,但同时指出:“如何具体设定可以成为保险事务代办机构的主体范围,立法者可以在综合考虑保险事务代办制度的宗旨和现状、保险事务的特性、相关专业资格人员与保险事务之间的职务关联性及专业性、事业主的可及性和使用便利性、相关机构的公信力及信誉度等因素的基础上,依其裁量加以规定,在判断是否违宪时,有必要充分尊重上述立法形成裁量权。”


这些裁判官认为:“就个人注册会计师而言,其职务与保险事务代办业务之间难以认定存在较高关联性,也难以认为事业主更易于接触个人注册会计师,或存在必须将其新增为保险事务代办机构的现实需要”,“再加上有相当数量注册会计师所属的会计法人本身就可以成为保险事务代办机构,综合考虑到单独将个人注册会计师追加为保险事务代办机构的实际利益相对有限,难以认定审查对象条款未将个人注册会计师纳入保险事务代办机构范围属于逾越立法者形成裁量而构成不合理。”


5名裁判官还表示:“保险事务代办业务属于认证劳动师的业务范围,因此可以认为个人认证劳动师具备代办保险事务的专业能力;而将个人税务师纳入保险事务代办机构范围,是因为过去个人税务师在为小规模事业主处理记账代理、税务申报业务的同时,经常一并承担保险事务代办业务”,“相较之下,个人注册会计师的职务与保险事务代办业务之间难以认定存在较高关联性。”


相反,所长Lee Jongseok以及裁判官Lee Eunae、Lee Youngjin、Kim Hyeongdu则提出反对意见,认为“该规定违反过度禁止原则,侵害了申请人的职业活动自由”。


虽然有4名裁判官提出引用意见,但未达到作出引用决定所需的6人法定人数,因此5名裁判官的驳回意见成为宪法法院的法定意见。



宪法法院相关人士表示:“这是首次就规定雇佣·工伤保险事务代办机构资格的《雇佣产业保险费征收法》及其施行令条款是否违宪作出判断的决定。”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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