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法院裁定,与一般《产业灾害补偿保险法》不同、未就停工津贴和伤病补偿年金作出规定的《公务员灾害补偿法》,并不违背宪法。


据法律界6日消息,宪法法院于上月28日以全体法官一致意见,驳回了针对《公务员灾害补偿法》第8条提出的宪法诉愿审判请求。


首尔钟路区齋洞宪法法院。 联合新闻图片提供

首尔钟路区齋洞宪法法院。 联合新闻图片提供

View original image

《产业灾害补偿保险法》将可向劳动者支付的保险给付种类规定为8种,即医疗给付、伤残给付、遗属给付、护理给付、丧葬费、职业康复给付以及停工津贴和伤病补偿年金。


所谓停工津贴,是指劳动者因产业灾害接受治疗而无法就业时,在没有期间限制的情况下,支付其平均工资70%的制度。自开始治疗起已过2年仍未痊愈且伤残等级维持在严重状态时,将以伤病补偿年金代替停工津贴予以支付。


但《公务员灾害补偿法》并未规定与停工津贴和伤病补偿年金相对应的给付,仅规定支付6种给付。


对此,申请人以《公务员灾害补偿法》相比一般《产业灾害补偿保险法》生计保障给付种类较少,侵害平等权等,违反宪法为由,提出了宪法审查请求。申请人曾任一般职高级公务员,在职期间发生脑出血,陷入四肢瘫痪。在用尽3年6个月的病假和休职后仍未治愈,遂选择名誉退休。


然而宪法法院驳回了申请,称“难以认为对公务员的生计保障明显不合理,已经达到侵害其享有人道生活权利的程度”。宪法法院以公务员在病假及休职期间可获得全额工资、如无法重返岗位可领取伤残给付、即便未领取伤残给付也可在享受医疗给付的同时,根据《公务员养老金法》领取一次性退休金或退休养老金等为依据。



宪法法院表示:“停工津贴及伤病补偿年金与《公务员养老金法》下的退休养老金及一次性退休金,虽然在给付原因和给付水平上有所不同,但在因无法从事职务而出现收入空白时,作为保障生计的社会保障性给付,具有相同功能”,并称“难以认为(公务员与一般劳动者)这两类群体之间存在不合理差别”。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 (www.asiae.co.kr)。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不容错过的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