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作出判决认为,税务机关对一名因以年利率1381%的高利贷、远超法律规定利率上限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未登记放贷业者进行课税是正当的。
4日,据法律界消息,首尔行政法院行政第8庭(审判长法官 Lee Jeonghee)近日在放贷业者A某起诉税务机关、要求撤销综合所得税课税处分一案中,作出原告败诉判决。
A某自2016年3月至2018年1月,在未进行放贷业登记的情况下,向10名债务人出借共计7亿多韩元,并收取约4.6亿韩元利息。尤其是对一名借款820万韩元的受害人,收取的利息年利率高达1381%,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的利率上限。因上述犯罪事实,A某被判处8个月有期徒刑,并于2020年1月在二审中判决确定。
根据《放贷业法》,拟从事放贷业或放贷中介业者,须按营业所分别向管辖该营业所的特别市长、广域市长、特别自治市长、道知事或特别自治道知事办理登记。未登记放贷业者从事放贷时,不得超过总统令规定的利率(年利率20%),最高上限为年利率25%。
课税机关将刑事判决中认定的约4.6亿韩元利息视为A某的非营业性金钱贷出收益,向其征收约2.2亿韩元的综合所得税及加算税等。对此,A某提起行政诉讼,主张自己仅是出借名义、领取薪酬执行业务的员工。
法院以刑事判决为依据,认定利息所得归属于原告,未采纳A某的主张。合议庭指出:“认为本案利息所得归属于A某具有相当的推定力,而仅凭A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该推定”,“A某在相关刑事判决中,对向10名受害人出借7亿多韩元并收取利息所得的全部犯罪事实均予以承认并自白。”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 (www.asiae.co.kr)。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