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进集团旗下物流子公司株式会社韩进为维持沥青业务的交易实绩,涉嫌构造虚假交易结构、开具伪造税务发票被移送审判,最终被判处罚金1亿韩元出头。
据法律界1日消息,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刑事合议第23庭(当时审判长法官为 Jo Byunggu)近日以违反《特定犯罪加重处罚法》罪名,判处韩进员工A某(50岁)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根据两罚规定,判处罚金1亿韩元给一同被移送审判的韩进公司。
韩进于2007年启动沥青出口业务,与从国内炼油企业购买沥青并出口至中国的B公司签订出口协作合同,将面向中国的销售撮合和运输业务委托给B公司。此后,由于难以从国内炼油企业采购到沥青货源,2014年至2016年间,韩进将业务结构改为从B公司关联公司购买沥青,再转售给B公司关联公司的方式。
负责出口业务的A某在此过程中,被控将好像向B公司关联公司等供应或从其获得供应一样伪装交易,总计开具或收受了价值约1180亿韩元的虚假税务发票,因此被移送审判。
韩进方面辩称,其曾为将从B公司关联公司购入的沥青出售给中国买家而努力,但因情况不顺利,为了同时减少库存成本并积累交易实绩,不得已才又将沥青卖回给B公司关联公司,并无进行虚构交易的故意。
但合议庭认为,“无法确认足以认定韩进曾为单独获取中国买家而作出努力的具体情形”。
合议庭同时指出:“按照韩进的主张,韩进是在尚未物色到今后出口对象——中国买家的情况下,就先从B公司关联公司购入了沥青”,“未具备单独沥青储罐设施的韩进,在尚未落实销售去向的情况下就一次性购买多则数十亿韩元规模的沥青,从一般常识上难以令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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