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3年终审确定
虽受害学生翻供但被认定缺乏可信度

一名三十多岁已婚女教师,先主动接近自己以合同制教师身份任职的高中男学生,多次发生不当性关系,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判决已最终确定。


该教师辩称,她与学生是在双方同意下发生性关系,不能视为“性虐待儿童”,但这一主张未被采纳。


首尔瑞草洞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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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日,大法院第一小法庭(审判长 Seo Kyunghwan 大法官)在被控违反《关于处罚儿童虐待犯罪等的特别法》(下称“儿童虐待处罚法”)中关于儿童福利设施从业人员等实施儿童虐待罪名的A某(女,案发时31岁)上诉审中,维持原审判决,宣判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3年,并确定其须接受40小时儿童虐待再犯预防课程教育,且5年内限制其在儿童相关机构、儿童及青少年相关机构及残疾人相关机构就业。


合议庭就驳回A某上诉的理由表示:“原审在未怠于进行必要审理的情况下,并未违反逻辑和经验法则而逾越自由心证主义的界限,也不存在误解旧《儿童福利法》第17条第2号关于‘性虐待行为’法律意义的错误。”


A某于2022年3月至同年7月在大邱某高中担任合同制教师,被控自2022年5月中旬至同年6月22日期间,与当时就读该校高二的B君(男,当时17岁)共11次发生性关系或类似性行为,因而被移送审判。


本案之所以曝光,是因为察觉到A某出轨的丈夫通过“国民申诉”系统提出民怨,并在网络社区等处公开了KakaoTalk聊天记录,事件由此为外界所知。


据悉,A某丈夫在零点过后仍无法与A某取得联系,随后收到A某发来的KakaoTalk信息称其住进医院急诊室,便急忙赶往医院,从医生处听到“卵巢囊肿破裂”的诊断名目后,对A某出轨产生怀疑。此后,A某丈夫据称获取了A某车辆行车记录仪视频和录音资料、车载导航中记录的汽车旅馆监控视频等证据并进行举报。


《儿童福利法》第17条(禁止行为)第2号禁止“使儿童进行淫秽行为或居间媒介此类行为,或者以儿童为对象实施性骚扰等性虐待行为”,同法第71条(罚则)规定,违反者处以“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亿韩元以下罚金”。该法将“儿童”定义为未满18周岁的人员。


另一方面,《儿童虐待处罚法》第10条第2款第2号将中小学校长和教师规定为儿童虐待犯罪的强制报告义务人,同法第7条(对儿童福利设施从业人员等的加重处罚)规定,若儿童虐待报告义务人对其保护的儿童实施儿童虐待犯罪,则可在该罪所定刑罚的基础上加重至二分之一。


检方认为,A某的行为属于适用上述加重处罚条款的儿童虐待报告义务人对受保护儿童实施的性虐待行为,遂适用《儿童虐待处罚法》相关条款提起公诉。


在审判中,A某一方对检察官在起诉书中记载的公诉事实中有关事实关系全部予以承认。但A某及其辩护人主张,案发时B君在与A某发生性关系时,能够完全行使其性自主决定权,因此不能认为A某对B君实施了性虐待,也不能认为其侵害了B君的性自主决定权。


但一审合议庭未予采纳,称:“本案发生时,难以认为被害人已具备足以正确行使性自主决定权的性价值观和判断能力,被告人利用了被害人无法完全行使性自主决定权这一情况,与被害人发生了起诉事实所载之性关系,因此,被告人的上述行为构成《儿童福利法》所禁止的性虐待行为。”


大法院此前在2020年全院合议体判决中曾指出:“儿童及青少年正处于形成性价值观、完善性健康的过程之中,因此,对儿童及青少年的性侵害或性剥削行为,可能对其追求与性有关的身心健康以及形成、发展自主人格产生严重且持续的负面影响。故即便儿童及青少年在外观上作出了似乎是性决定或同意的言行,但若该言行是出于他人的欺骗,或者利用了被扭曲的信赖关系,则难以评价为儿童及青少年基于完整性自主决定权所作出的行为。”


尽管在侦查阶段B君的陈述出现翻供,但合议庭认为难以信赖其变更后的陈述。


B君在2022年7月4日进行的第一次警方调查中陈述称:▲A某先通过社交媒体发送生日祝贺私信,并提议一起喝咖啡,在外面见面等,是A某先主动接近;▲A某在社交媒体对话中提出“一起睡”,率先提出发生性关系的建议,自己虽予以拒绝,但对方持续要求“睡在一起”;▲2022年5月14日,A某开车来接自己,在自己一直说“不行”的情况下,强行把自己带到酒店;▲如果说要回家,觉得A某会发火;▲A某脱掉衣服,让自己戴上安全套,若拒绝就会发火,自己对此感到害怕,大致作此陈述。


当时B君还陈述称:“一开始像上面那样发生性关系时,觉得很害怕之类的,但发生一次之后,A某一直对我很好,我渐渐对A某产生好感,于是不断互发信息,并持续发生性关系。”


合议庭认为:“上述被害人陈述,主要内容具体,在逻辑和经验法则下并不显得不合理,也不存在陈述本身自相矛盾之处,且其并无出于虚假而作出对被告人不利陈述的动机或理由,具有可信性。”


另一方面,B君在2022年7月12日进行的第二次警方调查中作出了截然相反的陈述。


当时B君陈述称,2022年5月7日自己先在A某的车内提出发生性关系,随后发生了性关系,此后每周持续发生性关系,并由自己主导性关系,大致作出此类陈述。


但合议庭认为,难以完全相信B君这一翻供陈述。


作为上述判断的依据,合议庭指出:▲B君在首次警方调查时对受害事实作了具体陈述,该陈述被判断为具有可信性;▲虽然后来他就“是谁先提出发生性关系”这一点翻转了陈述,但关于二人之间产生好感,并持续见面及发生性关系的部分一直陈述一致,在这种彼此有好感的状态下,很难找到B君在第一次调查时非要作出对被告人不利陈述的动机;▲B君在翻供时,对于在首次警方调查中为何陈述为“虽拒绝但因害怕遭受不利而发生性关系”一事,解释称“因为突然被叫来接受警方调查很害怕,所以说错了话”,但其翻供的经过和意图并不清晰;▲根据被告人手机中的KakaoTalk信息来看,B君很可能是在父亲的劝说下翻供,等等。


据警方获取的证据显示,A某与B君的父亲在第一次警方调查后开始联系,并持续到第二次警方调查后仍保持联系。在A某发给熟人的短信中,还被确认存在“孩子爸爸联系我,说要再去让孩子做陈述”的内容。此外,A某就被害人B君的陈述问题与律师咨询后,将相关内容发短信给B君的父亲,B君父亲则回复A某称:“在重新陈述中,受害人必须明确陈述这是双方合意的关系。为了有助于让侦查人员认可他已经成熟到足以自行行使性自主决定权,我会明确写明‘是受害人因为喜欢而主动开始的事情’这一表述。我已经充分理解相关内容。”上述事实也被查明。


此外,还曝光了这样一种情况:在第一次警方调查之后的2022年7月9日早上,A某亲自与B君见面,为第二次调查“对口供”。


另一方面,对于A某一方提出“难以将A某的行为视为对儿童实施‘性虐待行为’”的主张,合议庭表示:“综合考虑导致性行为的一系列过程等因素,可以充分认定,被告人在明知被害人无法完全行使性自主决定权的情况下,有意利用其心理脆弱状态而发展到发生性关系。”


合议庭接着指出:“这侵害了被害人消极意义上的性自主决定权,被告人实施的、与原审认定犯罪事实所载相同的性行为,不仅有悖于性道德观念,而且显然属于足以严重妨碍被害人形成健全性价值观等完整而和谐人格发展的行为。”


A某不服一审有罪判决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的判断与一审相同。



大法院也认为,二审法院上述判断并无不当之处。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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