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法院判决认为,如果在骑自行车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死亡,不能视为工伤。其理由是,事故原因属于违反行人保护义务的“犯罪行为”,因此不能根据《产业灾害补偿保险法》认定为工伤。


下班路上骑车遇交通事故身亡劳动者…法院判决“非工伤” View original image

据法律界26日消息,首尔行政法院行政7部(审判长 Jeong Sanggyu)在已故A某的遗属起诉勤劳福利公团,要求撤销遗属抚恤金及丧葬费不予支付处分一案中,作出原告败诉判决。


合议庭给出的理由是:“本案事故及由此导致的亡者死亡,系因亡者的犯罪行为所致,依照《产业灾害补偿保险法》应当从工伤范围中排除,这一判断是合理的。”


《产业灾害补偿保险法》第37条规定,由劳动者的故意、自残行为或犯罪行为引发的伤害、疾病、残疾或死亡,不视为工伤。


A某于2020年9月骑自行车下班途中,与正在通过无行人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行人相撞。事后查明,A某在下坡路段的人行横道前既未减速,也未临时停车。因这次碰撞,该行人受伤,需治疗12周以上。A某摔倒在地后出现脑出血症状,次日死亡。


A某的遗属以“A某因工伤死亡”为由,向勤劳福利公团申请遗属抚恤金和丧葬费,申请未获批准后提起行政诉讼。


合议庭支持了勤劳福利公团的决定。合议庭指出:“亡者在受害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仍未在横道前临时停车,其行为本身即构成违反《道路交通法》的犯罪行为”,“亡者撞上行人,造成‘需要治疗12周以上的伤害’,实施了犯罪行为。”


合议庭还表示:“从本案事故视频中完全无法确认亡者在接近人行横道前有减速的迹象”,“从亡者既未停下自行车也未转动车把,而是直接撞上受害人的情况来看,亡者很可能未能充分注意前方情况。”



合议庭接着指出:“在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记录中,本案道路被标注为‘平地’,从现场照片来看,也看不出有陡到难以临时停车的坡度”,“所谓本案道路为下坡的情形,反而可以视为对平时经由该路段的亡者而言,会加重其注意义务的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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