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养老金公团、政府等也接连胜诉

向大宇造船海洋(现名韩华海洋)公司债券投资、因其粉饰会计被揭发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就其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二审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大宇造船海洋等应向投资者支付损害赔偿金。


Hanwha Ocean总部的大型起重机上标有公司名称。Hanwha Ocean已将原公司名称从大宇造船海洋更改为现名。 [图片来源=联合新闻社提供]

Hanwha Ocean总部的大型起重机上标有公司名称。Hanwha Ocean已将原公司名称从大宇造船海洋更改为现名。 [图片来源=联合新闻社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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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法律界22日消息,首尔高等法院民事第12-1庭(审判长法官 Yoon Jonggu·Kwon Soonhyung·Park Hyungjun)在韩亚银行针对大宇造船海洋及德勤安津会计法人(下称安津)提起的损害赔偿请求诉讼中,与一审相同,判决原告部分胜诉。合议庭判决称:“大宇造船海洋应支付约14亿韩元,其中约6亿韩元由安津与其共同负担”,维持了一审判决。


同日,首尔高等法院民事第12-3庭(审判长法官 Park Hyungjun·Yoon Jonggu·Kwon Soonhyung)在公务员退休金公团提起的同一性质诉讼中,也与一审相同判决称:“大宇造船海洋应支付约20亿韩元,其中约8.8亿韩元由安津与其共同支付。”


该合议庭在政府针对大宇造船海洋及前社长 Ko Jaeho、前首席财务官(CFO) Kim Gapjung、安津提起的另一件诉讼中,也与一审相同,判决称:“大宇造船海洋与前社长Ko、前CFO Kim应共同支付约110亿韩元,其中约47亿韩元由安津与其共同支付。”


2014年至2015年,包括韩亚银行、公务员退休金公团及政府在内的主体向大宇造船海洋公司债券或企业商业票据投资后遭受损失,遂提起诉讼。他们主张,当时通过粉饰会计虚假编制财务报表的大宇造船海洋,以及对该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适当”意见的安津,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二审合议庭除对已超过可追究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定期间(除斥期间)的部分公司债相关请求不予支持外,大体采纳了原告方的主张。



合议庭指出:“大宇造船海洋就可能对公司债券、企业商业票据投资者的合理判断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作出了虚假记载,而安津在明知或有充分可能知悉这一情况的情形下,仍编制载有‘适当意见’的审计报告”,“从原告的买入金额中扣除如无粉饰会计行为时公司债券、企业商业票据本应合理形成的实际价值,其差额即构成损失金额。”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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