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邱地方法院依据文物保护法判处2年徒刑
一名50多岁的男子在善德女王陵护石旁焚烧垃圾,又在墓旁点燃香和蜡烛进行祭祀引发山火,被判处有期徒刑。
18日,大邱地方法院刑事第12庭(审判长 Eo Jaewon)表示,以违反《文化财产保护法》等罪名起诉的A某(53岁),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A某于去年2月20日上午9时45分许,在庆尚北道庆州市牌盘洞善德女王陵护石(护石:在陵墓四周垒砌的石头)旁放置垃圾并用打火机点燃,被控以此方式损害王陵的效用而被移送审判。
被国家指定为文化财产的善德女王陵是史迹第182号,适用《文化财产保护法》。善德女王(在位632~647年)是新罗首位女王,也是新罗第27代君主。
此外,十天后的同年3月2日凌晨6时30分许,A某在庆州市仁旺洞一座坟墓旁点燃香和蜡烛,为祈求健康举行祭祀时,烧毁了约0.1公顷的森林。他本负有防止火势蔓延的注意义务,却未妥善管理香和蜡烛的火焰,因过失导致火焰蔓延至周边的报纸和树叶。
损坏文化遗产的行为依《文化财产保护法》予以处罚。《文化财产保护法》第92条规定,如损伤、窃取或隐匿国家指定文化财产,或以其他方式损害其效用者,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法第99条规定,如改变指定文化遗产及其区域的状态,或实施可能影响其保存的行为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合议庭指出:“被告人过去因同类犯罪——失火罪及一般建筑物放火罪——受过处罚,但在没有固定住所以及缺乏家人保护的情况下,仍反复实施犯罪。”随后就量刑理由说明称:“综合考虑到即使是为了保护普通市民的财产和安全,也有必要给予与其罪责相称的处罚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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