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控没拍到…请暂缓宣告罚金”
法官:“过去有同类前科…并不算过重”
因让十多岁的男女青少年同房住宿而被起诉的无人旅馆业主被判处罚金。业主辩称“打瞌睡没来得及看到”,但因过去有同类前科,未被采信。
原州市一处无人汽车旅馆业主A某(52岁)因在去年6月30日凌晨3时26分左右让19岁的B某和15岁的C某等男女青少年同房住宿,被以简易程序起诉,并因违反《青少年保护法》被处以50万韩元罚金的简易命令。
对此,A某主张称,自己“平时通过闭路电视(CCTV)观察,一旦觉得年龄段可疑就会进行身份确认程序”。他称,因为一时打盹而错过了青少年同房住宿的事实,随后便被接到举报赶到现场的警方当场查获。
A某还申辩说:“是男青少年先入住,之后女青少年才进入,就算通过CCTV观察,也很难察觉。”
然而,春川地方法院原州支院刑事第一单独合议庭审理该案时,针对A某对简易命令不服、请求宣告缓刑的正式审判,仍判处其罚金50万韩元。合议庭给出的理由是,A某在2016年因同类犯罪曾被判处罚金50万韩元,有相关前科。
合议庭庭长Kim Dohyeong表示:“在有同类前科的情况下,又一次让男女青少年同房住宿,因此宣告缓刑并不适当”,“即便综合考虑多种情况,也不能认为简易命令中的罚金数额过重。”
根据《青少年保护法》规定,“不得从事使青少年男女混住等有伤风化的营业行为,或为此目的提供场所”。违反上述规定的,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0万韩元以下罚金。若被认定违反《青少年保护法》,除刑事处罚外,还可依据《公共卫生管理法》受到停业及营业场所关闭命令等处分。
大法院判例就“当有足以怀疑欲进行异性同房住宿者为青少年的情形时,旅馆业主应采取的措施”作出判示称:“当从外貌或衣着等方面存在足以怀疑其为青少年的情形时,必须通过身份证或其他可靠方式确认其是否为青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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