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适用《城市整备法》,另设处罚条款
根据《关于空置房屋及小规模住宅整备的特例法》(《小规模住宅整备法》)设立许可的小规模重建组合的任员,即便未经总会决议擅自借入资金,也不能适用《城市及居住环境整备法》(《城市整备法》)中的处罚条款予以惩处,大法院作出了这一判断。
理由在于,《小规模住宅整备法》虽然准用《城市整备法》中将资金借入列为总会决议事项的条款,但并未准用对违反该规定、未经总会决议擅自借入资金的任员进行处罚的《城市整备法》条款,而是另行规定了独立的处罚条款,因此不能适用《城市整备法》的处罚规定。
据法律界16日消息,大法院第3小法庭(审判长 Lee Heunggu 大法官)撤销了此前对因涉嫌违反《城市整备法》而被起诉的 Kim 某宣告罚金100万韩元并予以宣告缓期执行的二审判决,将案件发回光州地方法院重审。
担任光州北区某小规模重建项目组合长的 Kim 某,因在2019年6月至2020年11月期间,未经组合成员总会决议擅自借入3935万韩元而被移送审判。
一审宣告无罪,但二审推翻了一审无罪判断,对 Kim 某宣告罚金刑并予以宣告缓期执行。
然而,大法院认为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撤销了该判决。
二审法院适用了将资金借入列为组合总会决议事项的《城市整备法》第45条第1款,以及对违反该规定行为予以处罚的同法第137条,认定 Kim 某的嫌疑构成有罪。
《城市整备法》第45条(总会的决议)第1款第2项规定,“资金的借入及其方式、利率和偿还方式”必须经过总会决议。另根据同法第137条(罚则)第6项,“未经依照第45条进行总会决议而擅自推进同条第1款各项所列事业的组合任员”,可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然而,《小规模住宅整备法》在准用《城市整备法》第45条第1款的同时,并未将处罚条款《城市整备法》第137条列为准用对象。《小规模住宅整备法》则在第61条中另行规定,对未经总会决议擅自推进事业的任员进行处罚。
对于小规模住宅重建事业,《小规模住宅整备法》优先于其他法律适用。
合议庭首先指出:“《小规模住宅整备法》是为了有效整治被搁置的空置房屋并活跃小规模住宅整备,通过规定必要事项及特例,以提升居住生活质量为目的而制定的;在小规模住宅重建事业方面,《小规模住宅整备法》优先于其他法律适用。”
随后合议庭表示:“从上述规定体系来看,对于依《小规模住宅整备法》而非《城市整备法》获得设立许可的小规模重建组合任员,不能适用《城市整备法》第137条予以处罚”,并称“对作为小规模重建组合任员的被告适用《城市整备法》第137条并宣告有罪的原审判决,在理解《小规模住宅整备法》与《城市整备法》的关系,以及《城市整备法》第137条第6项、第45条第1款第2项所涉犯罪成立要件的法律适用上存在误解等错误,已对判决产生影响”,从而说明了撤销发回重审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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