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在公荐排除(淘汰)审查前,向选区选民录制语音消息、通过自动应答系统(ARS)电话发送以呼吁支持的预备候选人,被以违反《公职选举法》罪名判决有罪并已确定。


这是依据既有大法院判例作出的判决。该判例认为,即使尚未确定是否实施党内预选,或者尚未登记为预备候选人,只要打算参加党内预选的人,为了应对党内预选而超出《公职选举法》允许的范围进行预选运动,即构成违反党内预选运动规定的行为。


首尔瑞草洞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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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日据法律界消息,大法院第一小法庭(主审大法官 Oh Kyungmi)对以违反《公职选举法》罪名被起诉的前和顺郡守 Jeon Wanjun 及其当时竞选办事处志愿者A某,各判处罚金100万韩元的原审判决予以维持并最终确定。


合议庭说明驳回上诉的理由称:“原审的判断并不存在违反逻辑和经验法则而逾越自由心证主义限度,或误解公职选举法违犯罪的成立要件、对违法性认知的法律原理等错误。”


二人被控的罪名为:在2022年第8届全国同时地方选举前,登记为共同民主党和顺郡守预备候选人后,于2022年4月9日至12日利用ARS电话,向选区选民发送共8.6万次呼吁支持的语音消息。


《公职选举法》第57条之3(党内预选运动)第1款规定,在政党赋予党员及非党员投票权而实施的党内预选中,允许的预选运动方式仅限于:▲设立竞选办事处,或在该办事处设置、张贴牌匾、匾额或横幅的行为 ▲直接递交或呼吁支持载有本人姓名、照片、电话号码、学历、经历及其他宣传所需事项的名片,且名片长度在9厘米以内、宽度在5厘米以内的行为 ▲政党以发送一次由预选候选人制作的一种宣传品的方式 ▲政党在室内举行联合演讲会或联合辩论会的方式。


若利用其他方式进行党内预选运动,根据《公职选举法》第255条(不正当选举运动罪)第2款第3项,将被处以“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400万韩元以下罚金”。


A某亲自录制的语音文件内容包括:“您好,我是预备候选人 Jeon Wanjun。因为想要工作,Jeon Wanjun 回来了。我想做一番大事业。(中略)请各位务必听完无人能效仿的成绩和业绩,一定选择 Jeon Wanjun。谢谢。”


在审判中,Jeon 称,发送ARS消息时处于党内公荐淘汰审查阶段,而非党内预选阶段,因此不构成违反选举法。事实上,Jeon 在4月19日的审查中落选,未能成为预选候选人,之后以无党籍身份参选但落选。


Jeon 还主张,在发送语音录音文件前,他指示选举总管等人向主管选举管理委员会咨询是否构成违反选举法,并因收到“并不违反选举法”的报告,所以对违法性并无认知。


但一、二审法院均认定二人的嫌疑成立,各判处罚金100万韩元。


合议庭列举的理由包括:▲当时共同民主党全罗南道党候选人推荐管理委员会在预备候选人审查中,反映了民意调查40%、面试10%、对党贡献度25%、议政活动10%、道德性15% ▲二人发送语音录音文件的期间,正值为决定预选候选人而就预选候选人适格性进行ARS民意调查之时 ▲录音内容并非单纯劝导选区选民参与民意调查,而是呼吁在民意调查中选择自己、宣传竞选政见的内容 ▲在选民人数为5万5193人的相对小规模选区内,发送语音录音文件的次数超过了全体选区选民人口数,因此足以对预备候选人适格性民意调查产生重大影响 ▲Jeon 虽在公荐审查中落选未能成为预选候选人,但此后宣布以无党籍参选,被告人的行为实质上有被滥用为事前选举运动手段的可能,这与法律限制党内预选运动方式的立法趣旨相悖等。


此外,对于Jeon 主张其曾指示选举总管等人向选管会咨询一事,合议庭并未采信,理由是选管会相关负责人证言称:“Jeon 的竞选办事处总管确实曾来访并接受咨询,但仅就短信发送提出了询问,并未就语音录音文件提出询问。”合议庭判断称:“如被告人所言,难以认为其已对自身行为在违法性认知上尽到必要努力,也难以认为其对自身行为不违法的误认具有正当理由。”


大法院的判断亦然。



另一方面,大法院此前曾判示称:“《公职选举法》限制党内预选运动方式的旨趣,在于防止党内预选运动过热,以期实现有序预选,同时防止党内预选运动蜕变为选举运动,被实质上滥用为规避事前选举运动禁止规定等的规避手段。”并指出:“因此,即使尚未确定是否实施党内预选,或者尚未登记为预备候选人,只要打算参加党内预选的人,为了应对党内预选而超出《公职选举法》允许的范围进行预选运动,就属于违反党内预选运动规定的行为。”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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