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认加湿器杀菌剂惨案国家责任
国家应放弃上诉并向国民谢罪

[时论] 造成惨案的犯人必须谢罪 View original image

关于加湿器杀菌剂惨案存在国家责任的首尔高等法院本月6日判决,并未获得与其重要性相称的社会关注。作为一名媒体人,我难以摆脱这样的自责:在差不多同一时间作出的前法务部长官Cho Kuk判决,却被当作分量更重的新闻来报道。


国家没有把国民安全置于首位,而企业一心只顾逐利,其结果是多达8000名受害者、超过1200人死亡。除去战争,我想不出还有哪起惨案造成了如此规模的牺牲者。


此次二审判决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推翻了7年前那起“一审判决”,即认为“只是销售危险商品并造成损害的企业有过错,国家不负赔偿责任”的判断。在此期间,受害者代理律师一方,追加提交了“社会性惨案特别调查委员会”(社惨委)调查的环境部文件等多项证据,证明国家就是加害者。


二审合议庭判决称,“国家怠于履行对有害性与否进行充分验证和管理的义务,导致群体性损害发生”。将杀菌剂中的聚己亚甲基胍盐酸盐(PHMG)和乙氧基乙基胍盐酸盐(PGH)批准为“不属于有毒化学物质”后,近10年不闻不问的,并不是企业,而是国家。环境部等部门在审查时,以这些化学物质将被用于包装材料等用途为前提,对于若被用于其他用途的情形,并未进行审查或安全性验证。甚至还在这种剧毒物质上盖上了国家认证“KC”标志。


我们记得多起惨案,其根源在于国家本应存在之处却缺位。岁月号、梨泰院以及加湿器杀菌剂惨案,都赤裸裸地展示出国家在何处、怎样失败于守护国民生命。


那么我们应当做什么?每逢惨案重演,我们一次次追问并回答的这个问题仍然有效,我们难道还能继续停留在这种失败感之中吗?考虑到个体公民要向国家追责并加以举证有多么艰难,我们首先应当关注到:推翻一审判决的决定性证据,是通过社惨委得以呈现的。


在社会、政治争议巨大的案件中,当不服检方侦查结果或一审判决的受害者主张重新调查或引入特别检察官时,我们必须指出国家的暴力性——它轻易给此类要求扣上“把惨案政治斗争化”的帽子,以此逃避责任。


在关乎国家存在理由、并直接影响到人的生命与人权的问题上,觉醒的公民必须以更炽烈的方式参与政治、展开斗争。正是通过那漫长而危险的过程,我们才争取到当下的人权与民主水平。


越是要求国家承担更多管理责任,从企业立场看,就越会面临更为强劲的监管环境。对于那些关乎生命或精神健康的诸多经济活动,鼓吹通过放松监管来振兴产业之类的言论,竟能在几乎没有阻力的情况下被公开讨论,我们必须克服这样的社会状态。这并不是一种反市场主义的态度。


对于一个把金钱置于生命之上、把速度置于安全之上的国家,我们无法赋予其“发达国家”之类的地位。对于一个允许杀死1200人、让8000人饱受痛苦的企业和公务员堂而皇之继续经商、继续留在公职上的国家,我们必须予以强烈批判。



依照判决发放的赔偿金,绝不能成为我们所能争取到的一切。国家应当放弃上诉。对这起惨案负有责任的所有机构负责人以及国家本身,都应向国民谢罪。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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