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时速50公里行驶中撞上行人
交通公团:“距离太短,无法避免碰撞”
在一条往返共8车道的道路上,撞上乱穿马路行人并致其死亡的市内公交车司机被判无罪。
12日,仁川地方法院刑事第8单独合议庭法官 Kim Jiyoung 称,对因涉嫌违反《交通事故处理特例法》致人死亡而被起诉的市内公交车司机A某(70岁)宣告无罪。据悉,A某因被指于2022年9月1日22时35分左右在仁川富平区一处道路上驾驶公交车时撞上B某(42岁)并致其死亡而被提起公诉。
当时,A某在往返8车道道路上以时速51~53公里行驶公交车期间,撞上了在行人红灯信号下擅自通过人行横道的B某。倒在路面的B某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但因多发性外伤等最终不治身亡。
检方认为,A某违反了应当仔细观察前方左右情况并准确操作转向及制动装置以防止事故发生的注意义务,以业务过失嫌疑将其起诉。道路交通公团受法院委托对事故情况进行了分析。道路交通公团判断,当时以该行驶速度驾驶时,从发现行人到能够立即停车所需的距离为33.3米。然而,A某发现B某时,车辆位置到碰撞地点的距离仅为22.9米,比上述距离短10米以上。
法院:“难以预见……不属业务过失”
以此为依据,道路交通公团向法院提出意见称,即便A某在意识到B某的瞬间采取紧急制动,也无法避免碰撞,而且行驶方向左右两侧有其他车辆,方向盘也无法转向躲避。
合议庭以A某在限速时速50公里的道路上以时速51~53公里行驶并注视前方、以及A某发现B某的位置处于公交车制动距离之内等为依据,认定A某不构成犯罪。
合议庭表示:“从行车记录仪视频来看,A某在驾驶过程中似乎一直注视前方”,“考虑到当时行驶速度对应的33.3米制动距离,即便在该位置发现受害人,通过制动来避免事故的可能性也很小。”合议庭接着称:“A某也很难预见会有人乱穿马路”,“难以认定其系因业务过失而造成事故”,从而说明了宣告无罪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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