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约效力自解约通知后3个月发生

承租人在要求续签租赁合同后,如果在续签后的合同期间开始之前再次向出租人发出解约通知,那么合同终止日应当认定为何时?对于这种情形,最高法院首次作出判断,认为解约的效力发生时间为“解约通知后3个月”。


也就是说,即便解约意思表示在续签后的租赁合同期间开始之前已经到达出租人处,也并非必须自续签后的租赁合同期间开始之时起经过3个月,解约效力方能发生。


图片由法律新闻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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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主审大法官 Seo Kyunghwan)于1月11日就A某(诉讼代理人为法务法人Weon的律师 Park Chanho、 Son Wonwoo、 Jeon Byungmo)对B某提起的租赁保证金等返还请求诉讼(2023다258672)一案,撤销了一审中原告胜诉的二审判决并发回重审。


A某与B某就一套公寓签订了自2019年3月10日至2021年3月9日的租赁合同。A某向B某发出租赁合同续签请求通知,该通知于2021年1月5日送达B某。但A某随后于2021年1月28日通知解除已续签的租赁合同,该通知于次日送达B某。


A某在其解约通知送达之日经过3个月的2021年4月30日之前支付了租金后搬离公寓。然而,B某则以租赁合同自续签后的租赁期间起算,即自3月10日起3个月届满之日6月9日解约为前提,在此基础上向A某返还扣除至该日为止发生的租金后的租赁保证金和长期维修准备金。对此,A某提起了诉讼。


合议庭指出:“《住宅租赁保护法》第6条之3第1款规定,‘出租人不得在承租人在第6条第1款前段所定期间内要求续签合同时无正当事由而拒绝’,以此规定了承租人的合同续签请求权;同条第4款规定,‘关于依第1款续签的租赁的解除,准用第6条之2’,《住宅租赁保护法》第6条之2第1款规定,‘根据第6条第1款续签合同的情形,承租人可以不受同条第2款的限制,随时向出租人发出解约通知’,第2款又规定,‘依第1款所为的解约,自出租人收到该通知之日起经过3个月,其效力发生’。”


随后又称:“综合上述规定,承租人依《住宅租赁保护法》第6条之3第1款要求续签租赁合同时,只要不存在出租人可以拒绝续签的事由,自续签请求到达出租人之时起,续签的效力即告发生。因续签请求而租赁合同发生续签效力后,承租人可依第6条之2第1款随时发出解约通知,自解约通知发出后3个月届满时解约效力发生,即使解约通知在续签后的租赁期间开始之前已到达出租人,亦同。”


合议庭接着指出:“载明A某解除续签后租赁合同意思的通知于2021年1月29日到达B某,自此3个月届满之日2021年4月29日起,续签后的租赁合同解除效力发生。原审应当以租赁合同解约效力发生之日2021年4月29日为基准,扣除未付租金等,如尚有剩余的租赁保证金及长期维修准备金,则应认定由B某返还给A某。”


此前,一审判决原告部分胜诉,二审判决原告败诉。



记者 Park Suyeon,《法律新闻》


※本文内容基于《法律时报》提供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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