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岁月号”惨案幸存者及家属针对国家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二审法院同样认定国家负有赔偿责任。


4月10日是“岁月号”惨案发生10周年倒计日第100天之际,“岁月号惨案10周年纪念委员会”相关人士1月10日正在首尔中区首尔市议会“岁月号记忆空间”前举行“岁月号惨案10周年 D-100 记忆誓言”记者会。韩联社供图

4月10日是“岁月号”惨案发生10周年倒计日第100天之际,“岁月号惨案10周年纪念委员会”相关人士1月10日正在首尔中区首尔市议会“岁月号记忆空间”前举行“岁月号惨案10周年 D-100 记忆誓言”记者会。韩联社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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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尔高等法院民事第20-2部(审判长法官 Hong Jiyeong·Park Seonyeong·Kim Sejong)于7日就“岁月号”惨案幸存者及家属等55人针对国家和船运公司清海镇海运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二审案件,作出与一审相同的原告部分胜诉判决。


合议庭在维持一审所认定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同时,认可了接受身体鉴定的6名幸存者(当时的檀园高中学生3人、普通人3人)的后遗伤残,提高了部分赔偿金额。由此,每人获赔金额比一审各提高约220万至4000余万韩元。不过,关于军方机务司令部秘密监视所造成的二次伤害,原告诉请追加赔偿的主张被驳回。


“岁月号”惨案的幸存者和家属依据2015年制定的《4·16岁月号惨案受害救济及支援等特别法》所决定的赔偿金支付方案予以拒绝,转而提起诉讼。


一审合议庭认定国家和清海镇海运负有赔偿责任。合议庭认为,惨案发生时海警以及船长、船员在疏散引导措施上存在疏忽,从而构成职务上的过失,并认定事故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与幸存者所遭受的精神痛苦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据此,合议庭判决向每名幸存者本人支付8000万韩元,向檀园高中幸存学生的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支付400万至1600万韩元,向普通幸存者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支付200万至3200万韩元不等的赔偿金。


对于一审法院的部分胜诉判决,在76名原告中,有21人未提起上诉,其判决已就此确定,其余55人提起上诉,二审审理由此展开。


原告方代理人表示:“在遇难者案件中,法院认可了军方机务司令部秘密监视所造成的二次伤害,但对于同为受害者的幸存者却未予认可,令人深感遗憾。”



他接着表示:“由于新冠肺炎疫情,许多幸存者未能接受身体鉴定,似乎因此未获追加赔偿认可”,“幸存者们所承受的痛苦丝毫不亚于遇难者家属,甚至可以说是在朋友遇难而自己独活的更大痛苦之中生活下去。”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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