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监局公布火灾保险理赔与投保注意事项
经营餐厅的A某因液化石油气(LPG)爆炸事故导致店内家具和物品受损,蒙受约500万韩元的损失。所幸事故没有引发火灾。A某因为投保了火灾保险,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被拒绝,理由是这并非火灾造成的损失。
火灾是指伴随热或光的燃烧现象,即“因火而起的灾害”。LPG气体爆炸是与明火无关而发生的剧烈氧化反应,不属于火灾。除住宅外的一般火灾或工厂火灾保险的火灾基本保障中,并不赔偿因爆炸、破裂等造成的损失。
金融监督院于6日公布了金融消费者在火灾保险理赔与投保时需要注意的事项。冬季火灾事故发生风险较高,金融监督院围绕经常发生的火灾保险纠纷案例,筛选出了相关注意事项。
经营肉类批发业务的B某因店外仓库发生火灾,导致约1000万韩元的原材料烧毁,遂申请理赔,却被拒绝。原因在于该仓库未被纳入保险标的。保险单上记载的保险标的是“首尔市永登浦区金所大路38 OO韩牛,建筑1层,面积100㎡”。起火的仓库则位于与保险单记载地址不同的地点,为面积30㎡的集装箱式建筑,因此被拒赔。即便在投保时与保险规划师口头约定将附属建筑或仓库等纳入保险标的,但若未记载在保险单上,也很难获得赔偿。
经营服装出口公司的C某因仓库发生火灾,致使所保管的约3000万韩元服装库存资产受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遭拒。C某在投保时,考虑到服装库存经常出入流转,将A仓库内存放的服装库存指定为保险标的。此后将货物转移到B仓库,却未将标的所在地变更情况告知保险公司。C某并不知道,一旦受保物品脱离指定所在地,就会被排除在赔偿范围之外。若因营业场所迁移等原因导致标的所在地发生变化,必须向保险公司告知地址变更事实。
经营民宿的D某因民宿建筑被火灾烧毁,向保险公司要求按新建费用估算金额10亿韩元给予赔偿。但保险公司考虑到已使用15年,扣除折旧后回复仅支付8亿韩元。火灾保险根据“禁止得利原则”,按事故发生时的实际损失,即市场价格为基准计算的损失金额进行赔偿。对于固定资产,是从新建费用(再取得价额)中扣除折旧额,在折旧时会反映耐用年限和已使用年数等因素。即便是部分损坏产生的修理费用,也同样适用折旧。不过,如果投保了按新价而非市价进行赔偿的特别约定(如建筑物复原费用支援特别约定等),则可以获得新建费用的保障。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 (www.asiae.co.kr)。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