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医生高薪是为了尊重生命”

指使护理助理代为实施手术的医生在二审中也被判处“吊销医师执照”。


1日,光州地方法院刑事第1庭(金平浩首席法官)在审理因涉嫌违反《关于打击保健犯罪的特别措施法》(不正当医疗业者)等罪名而被起诉的光州某脊柱专科医院3名医生和3名护理助理一案的二审中,宣布驳回被告人与检察官双方的上诉。


63岁的院长A某等3名医生,因被控在2017年至2018年期间在手术室内共13次指示护理助理实施手术缝合处置等行为而被起诉;3名护理助理则因实施皮肤缝合等无证行医行为被起诉。他们在一审中被同时判处1年至1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缓刑2年至3年,并处以罚金。

让无证助理代做手术…脊柱医院3名医生二审仍被判“吊销执照” View original image

他们继一审之后在二审中仍辩称:“代替手术是医疗界不得已的现实,本案的代替手术也仅止于皮肤缝合”,并恳求“至少不要剥夺医师执照”,但合议庭未予采纳。被告人还主张,相较于《医疗法》,适用处罚相对更重的《特别措施法》对其进行处罚并不当。然而二审合议庭驳回了相关违宪法律审查的提请,认为适用《特别措施法》并无问题。此外,合议庭指出,将属于手术行为之一的皮肤缝合交由非医疗人员的护理助理承担,无论是否存在危险性,显然都是违法行为,并认定医生与护理助理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实施无证医疗行为的事实亦构成有罪。


二审合议庭表示:“被告人的代替手术行为是背弃患者信赖的行为”,“以代替手术未引发任何问题为由,便认为自己不负责任的这种思维方式,极其错误。”合议庭接着强调:“不能以‘惯例’为由,对反复出现的错误不加以改正、反而规避责任,守住最基本的原则比什么都重要。”



在二审中也被判处缓刑的这些医生,虽然是在俗称“医师执照剥夺法”实施之前犯罪,但其行为符合因违反《保健犯罪特别措施法》或《医疗法》而被判处禁锢以上刑罚的情形,一旦最高法院判决确定,其医师执照将被吊销。于去年11月生效的俗称“医师执照剥夺法”规定,对受到禁锢以上刑罚的医疗人员,必须吊销其医师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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