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作出判决认为,以“虚无人”(现实中不存在的虚构人物)名义填写的特定候选人支持签名簿,不构成伪造私文书罪的对象。


据法律界1日消息,最高法院第2小法庭(主审法官 Cheon Daeyeop)在被控违反《公职选举法》及伪造私文书、行使伪造私文书等罪名的 Kim某一案的上诉审中,认定其违反《公职选举法》罪名成立,维持原审判决处以100万韩元罚金。最高法院与二审法院一样,认为 Kim某的伪造私文书罪及行使伪造私文书罪不成立。


首尔瑞草洞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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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力量党党员 Kim某在2022年2月为当时总统候选人尹锡悦总统开展支持签名活动过程中,在签名簿上填写了现实中并不存在的315人的姓名、公司及地区,制作了21份签名簿,并将其交给并不知情的另一名党员A某。


原本 Kim某打算与其他党员一起征集1万人的支持签名后召开记者会对外发布,但因未能达成目标而实施了上述行为。经调查,实际上虚假制作的签名簿并未被使用。


一审就其在选举期间开展政治性签名活动的行为,以违反《公职选举法》罪判处其罚金100万韩元;就其伪造签名的行为,以伪造私文书及行使伪造私文书罪另判处罚金100万韩元。


在审理过程中,Kim某一方承认其按照检方公诉事实虚假制作签名簿,但主张:“Kim某制作的签名簿并非《刑法》中关于文书犯罪意义上的事实证明文书,而仅仅是意见或呼吁书。”


但合议庭表示:“被告人伪造的本案签名簿属于《刑法》中关于文书犯罪意义上的文书”,未采纳 Kim某一方的主张。


合议庭指出:“本案签名簿上记载有‘标题:支持尹锡悦候选人的巨济市平民、劳动者1万人宣言。内容:在第20届总统选举中,希望实现政权更替的巨济地区平民和劳动者,为了审判无能政权、实现公平与常识、建设公正社会以及大韩民国的发展,支持尹锡悦候选人。支持尹锡悦候选人的巨济平民、劳动者连带’等内容”,并说明称:“在本案签名簿上签名,具有‘签名者在总统选举中支持特定候选人’这一事实证明意义,可以成为对社会生活中具有意义事项的证据。”


然而,二审法院认为无法以伪造私文书及行使伪造私文书罪对 Kim某进行处罚,撤销了一审就相关罪名作出的有罪判决。但对一审认定有罪的违反《公职选举法》罪名的上诉予以驳回,维持一审处以100万韩元罚金的判决。


合议庭解释称:“被告人制作的签名簿,只是在选举前夕包含了对特定政治人物的政治口号或支持呼吁内容,难以认为其中包含了任何与权利和义务的变动或法律关系直接或间接相关,或者可能产生影响的事项或意思表示,因此不能视为与权利义务有关的文书,或证明交易上重要事实的文书。”


合议庭还表示:“没有可以认定被告人向A某以外的他人出示上述签名簿,或利用该签名簿策划除为发表政治性支持宣言召开记者会之外的其他目的之活动的情形。被告人制作的21份签名簿难以被视为《刑法》中构成伪造私文书对象的‘文书’,亦无其他证据足以认定相反结论。因此,原审就伪造私文书及行使伪造私文书罪作出有罪认定的判断,存在误解《刑法》中关于私文书法律适用的错误。”


最高法院也认为,二审法院上述判断并无不当。


根据最高法院判例,要以伪造私文书罪予以处罚,相关文书必须记载有关于特定权利或义务的发生、变更、消灭的事项,或者证明交易上重要事实。


合议庭前提指出:“文书的主要宗旨不能仅仅是对个人或集体意见的单纯表达,至少应当与实体法或程序法规定的具体权利义务具有相关性。”



合议庭接着说明驳回上诉的理由称:“被告人制作的本案21份签名簿,其主要宗旨仅在于以集体形式表达对特定总统候选人的政治支持意愿,难以认为其属于实体法或程序法所规定的有关具体权利义务的文书,或证明交易上重要事实的文书,因此,原审基于此作出的判断并不存在误解《刑法》中关于私文书法律适用并对判决产生影响的错误。”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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