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研发创新法》施行令修正案获国务会议通过
科学技术信息通信部表示,《国家研发创新法》施行令修正案已于本月30日在国务会议上通过,今后海外机构可以以研发机构资格直接参与我国国家研发项目。修正后的施行令将于下月6日正式实施。
根据修订后的施行令,海外机构也被纳入创新法上的研发机构范围。因此,可以作为国家研发项目的牵头或共同研发机构直接参与。这为激活国际联合研究,完善与国家研发项目相关的制度基础奠定了框架。
对于参与由海外机构担任牵头或共同研发机构课题的国内研究者,放宽为作为研究负责人可同时执行不超过4项课题,作为参与研究者可同时执行不超过6项课题。
企业参与政府研发项目并开展国际联合研究时,在总研发经费中,将国际联合研发经费部分从总额中予以扣除后计算,以减轻企业负担。
修订后的施行令还规定,当研究负责人就从国外获得资助或报酬的事项签订协议时,须将相关内容写入研发计划书并提交给主管部门,以便管理研究负责人利益冲突相关信息。
科学技术信息通信部解释称,通过加强国际合作、系统化研究安全体系、营造高效研究环境并提升成果利用,旨在向以创新和挑战为导向的先导型研发体系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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