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家公司房地产PF绩效报酬支付实态检查

首尔汝矣岛金融监督院。照片=记者 Heo Younghan younghan@

首尔汝矣岛金融监督院。照片=记者 Heo Younghan young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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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督院在检查证券业的房地产项目融资(PF)绩效薪酬体系后,作出暂时结论称,部分公司涉嫌违反公司治理法中明示的绩效薪酬支付标准。


金融监督院30日表示,对17家证券公司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绩效薪酬支付现状进行检查的结果,确认存在违法事项。


金融监督院之所以展开整顿,是因为证券业的短期业绩主义被指出是近期房地产项目融资不良等高风险集中现象的原因之一。


此前,金融监督院以去年上半年受公司治理法适用的22家证券公司为对象,对其房地产项目融资绩效薪酬支付现状进行检查,查出绩效薪酬体系不完善的公司17家。以这些公司为对象,为确认其是否遵守公司治理法,于去年11月13日至24日实施了书面检查。


检查结果(暂定)显示,相当数量的证券公司在支付与房地产项目融资相关的绩效薪酬过程中,违反了公司治理相关法规。就某家特定证券公司而言,其报酬委员会制定的绩效薪酬支付标准不符合公司治理法所规定的标准。


部分证券公司将本应递延支付的绩效薪酬一次性发放,或未遵守最少递延期限(3年)及最少递延比例(40%)。还发现存在未能充分反映所负责业务的投资业绩和风险存续期限的不合理支付惯例。



金融监督院表示:“对于检查结果确认的违规事项,将严肃处理,引导绩效薪酬体系能够与长期业绩相挂钩”,并称“将根据公司治理法,与相关机构协商,积极推进制度改进,使绩效薪酬的递延、追索与信息披露等能够切实发挥作用”。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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