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时说“还给我的孩子”……应视为赠与吗
法院:“为偿还借款而签发的汇票收款人即为债权人”
有法院裁定认为,将钱借给熟人并让子女来收回的行为,应当被视为赠与。
28日,首尔行政法院行政第5部(审判长 Kim Sunyeol)在A某针对蚕室税务所所长提起的赠与税征收处分取消诉讼中作出上述判断。此前,A某被征收约6.7亿韩元赠与税。
根据税务机关调查结果,A某在2010年12月至2011年5月期间共从父亲处获得约12亿韩元的赠与,因此在2020年4月被征收约6.7亿韩元赠与税。A某不服该处分,向税务审判院申请审判被驳回后提起诉讼。A某的父亲以自己名下土地和建筑物等作为担保贷款约58亿韩元,并于2010年12月向A某账户汇入2亿韩元,2011年5月再汇入约10亿韩元。由此,征税机关向A某就2亿韩元部分课征约5200万韩元赠与税,就10亿韩元部分课征约6.17亿韩元赠与税。
A某主张,在被当局视为赠与的约12亿韩元中,约9.5亿韩元是其父亲借给熟人的钱,其余约2.5亿韩元则是父亲用于支付不动产租金和企业运营资金的支出,并非赠与给自己的款项,因此应当全部取消赠与税的征收。
合议庭认可在2.5亿韩元中,有1.13亿韩元确实被父亲用于企业运营,认为对此部分所课征的赠与税应予取消。但对于A某主张为父亲借给熟人的9.5亿韩元,合议庭认为“应认定为赠与”。虽然从父亲账户支出的款项确实交付给了熟人,但这些熟人在就本票制作公证文书时,将收款人记载为A某。
合议庭指出:“大部分债务人是A某的熟人,而非A某的父亲”,“尽管这些熟人出具了确认书,称是向父亲借款,但在与借款偿还相关而签发的本票上,收款人记载为A某。”合议庭接着说明:“因此,应当认定交付给这些人的款项,是由A某作为债权人出借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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