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最高法院最终判决:日企不二越强征劳工受害者诉讼部分胜诉生效
“各赔偿1亿韩元”
1940年代被强制动员到日本军需企业富士越的勤劳挺身队受害者,也可以从该公司获得损害赔偿了。
此前在针对三菱重工业、日本制铁提起的诉讼中,正如同样的判断一样,大法院认为,韩日间签订《请求权协定》并未消灭个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而且在2018年大法院全员合议体判决作出之前,一直存在着使其无法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事实上的障碍事由,因此认定请求权的消灭时效并未完成。
25日,大法院第一小法庭(主审法官 No Taeak)在已故 Kim Oksun 老人等女子勤劳挺身队受害者及遗属等5人,针对日帝强占期军需企业富士越提起的各1亿韩元损害赔偿及迟延利息请求诉讼的上诉审中,作出“被告向原告各支付1亿韩元及本案辩论终结日之后的迟延利息”的判决,维持了原审对原告部分胜诉的判决并予以确定。
1928年成立的富士越在太平洋战争期间,将1000余名年龄在12至18岁的韩国少女抓到日本富山县工厂,强迫其从事严酷劳动。本次诉讼的5名原告也在12至15岁的幼小年纪,违背本人意愿被动员到勤劳挺身队,或者被“去工厂可以学习、还能拿报酬工作”之类的话语所骗,自愿报名进入勤劳挺身队。
但她们却饱受军队式训练和每天10至12小时劳动之苦。即便如此,她们也拿不到工资,只能在条件恶劣的宿舍生活,被限制外出并遭到监视。
受害者们于2003年在日本富山地方裁判所起诉富士越,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但该裁判所以韩日请求权协定为依据,判决原告败诉。日本最高裁判所也在2011年驳回了她们的上诉。
然而,随着韩国大法院在2012年5月就新日本制铁受害者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作出结论,认定针对日本战犯企业的个人请求权不能认为已经消灭,且日本法院判决在韩国国内的效力也不被承认,此后受害者们又向韩国国内法院重新提起了诉讼。
第一审法院根据上述大法院判决的宗旨,判决富士越应向受害者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审判部同时指出:“自不法行为终止日即1945年前后起,至本案辩论终结日2016年9月21日止,已过去71年以上的长时间,其间货币价值等发生了相当程度的变动,抚慰金额系在斟酌上述变动情况后确定的,因此仅自本案辩论终结日之后期间起才发生迟延损害金”,从而不予认可自诉状副本送达次日起算的迟延损害金请求部分。
随后进行的二审则等待此前针对新日本制铁提起诉讼的最终结果。2018年10月,大法院最终作出胜诉判决,等待了4年的二审合议庭根据大法院判决宗旨,驳回了富士越一方的上诉。
当天,大法院在另外两件争点相似的案件中,也作出了类似宗旨的判决。
其中,在一件以外国判决承认问题为争点的案件中,大法院表示:“即便包括原告等在内的部分勤劳挺身队成员曾在日本起诉被告而败诉并判决确定,鉴于该日本判决是以‘日本对朝鲜半岛及韩国人的殖民统治合法’这一规范性认知为前提,进而评价将日本的《国家总动员法》《国民征用令》及《女子精神勤劳令》适用于朝鲜半岛及原告等为有效,在此情况下,若完全承认包含上述判决理由的日本判决,将违反大韩民国的善良风俗及其他社会秩序,因此,原审认为不能在我国承认该日本判决并赋予其效力的判断,并不存在对作为外国判决承认要件的公序良俗违反相关法律原则的误解或违反判例等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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