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禁止停车”牌放到“扰民停车”车上 40多岁男子二审获无罪
一审毁坏财物罪罚款70万韩元→二审宣判无罪
一名四十多岁的男子因在公寓地下停车场内,将塑料材质的“禁止停车”竖立牌放在一名长期在非指定车位、通道处“扰民停车”的车主车辆车顶上,原本被判罚金,但在二审中被宣告无罪。
据大韩法律救助公团24日消息,议政府地方法院第一刑事部(审判长 Sim Junbo)在针对因财物损坏罪于一审被判处70万韩元罚金的A某的上诉审中,撤销原判并宣告其无罪。
A某于2021年1月在某公寓小区地下停车场内,发现B某的轿车停在通道上,便将一块塑料材质的禁止停车竖立牌放在车辆车顶。据悉,A某此前因B某的车辆经常停在停车场通行道等处,曾向管理室提出投诉,但未见明显改善,遂出于直接抗议的目的采取了上述行为。
B某则以刑事控告进行应对。获取闭路电视监控视频后,B某将A某把竖立牌放到其车辆上方的画面作为证据提交,并对A某提起控告。B某还以车顶出现刮痕为由,向法院提交了约35万韩元的维修估价单。
一审合议庭认定A某的财物损坏嫌疑成立,判处其罚金70万韩元。难以接受这一结果的A某在大韩法律救助公团的帮助下提起上诉。
二审合议庭推翻原判,宣告A某无罪。合议庭认为,该竖立牌为塑料材质,较为轻便,而且从闭路电视监控视频来看,A某只是将竖立牌直接放在车顶上,并无拖拉等行为。另外,也没有证据证明车辆车顶上的刮痕部位与放置竖立牌的位置一致,维修估价单亦是在案发6个月后才出具,且未发现车辆实际进行了维修等情况,法院对此一并予以指摘。
大韩法律救助公团所属律师 Kim Sangyun 表示:“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检方仍然勉强提起公诉”,“我们在二审中积极主张一审未进行充分审理,从而成功争取到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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