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杀害妻子在军法庭获刑4年
法院:“虽接受精神疾病治疗但不属心神微弱”

9年前因涉嫌杀害妻子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一名50多岁男子,又杀害了再婚妻子,被判处有期徒刑22年。


22日,水原地方法院刑事第12部(审判长 Hwang Inseong)以杀人罪起诉的A某被宣判上述刑罚,并一并下令在出狱后佩戴10年位置追踪电子装置。该刑期重于量刑建议标准中有期徒刑10至16年的区间。

水原地方法院全景。韩联社供图

水原地方法院全景。韩联社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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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某被指控于去年7月12日傍晚6时左右,在位于京畿道水原市、由其经营的洗衣店内与40多岁的妻子B某发生口角后,将其杀害。当时他与B某就关闭洗衣店、重新开始经营新店的问题进行交谈,期间因认为妻子没有认真听取自己的意见而大为愤怒,遂实施犯罪。作案后不久,A某主动拨打112报警,但处于心脏骤停状态被送往医院的B某,经过4个月治疗,最终于同年11月死亡。A某最初以杀人未遂罪被起诉,后因B某死亡,罪名变更为杀人罪。


此前,A某在2015年9月服役军人期间,因杀害另一名妻子,被海军作战司令部普通军事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及治疗监护。据调查,当时A某同样是在与配偶争吵过程中无法抑制怒火,以与本案类似的手法将其杀害。


A某在审理过程中主张,案发时处于精神丧失及精神耗弱状态,但合议庭未予采纳。合议庭说明称:“被告人在作案后立即自行拨打112报警,并在最初调查时详细陈述了犯罪经过、手段和方法。综合其此前因杀人犯罪接受了相当长时间的治疗监护,以及精神鉴定结果来看,难以认定其在当时丧失或显著减弱了辨别是非能力和行为控制能力。”



合议庭接着指出:“虽然被告人承认自己的错误,并在相当长时间内因精神疾病接受治疗,但受害人是被告人本应保护的配偶,在失去意识前应当经历了极度的痛苦和恐惧。”在量刑理由方面,合议庭表示:“即便被告人被建议终身服药,他仍擅自中断服药,并将责任推卸给受害人。而曾一度接纳被告人为家人的受害人遗属,正在恳切请求对其予以严惩。”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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