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获继任者谅解仍被判缓刑
“军事实设施内犯案…按军刑法不得驳回起诉”
一名在服兵役期间多次殴打后辈、甚至用打火机火焰烫对方手臂的20多岁男子,在一审中被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
20日,首尔南部地方法院刑事合议第12庭(审判长 Dang Ujeung)表示,以刑法上的暴行罪和军刑法上的上级伤害罪起诉的20多岁男子A,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A于2022年3月入伍,在江原道华川郡某部队服役期间,因多次在一年多时间里欺凌并殴打后辈B,被移送审判。
他有时以“心情不好、无缘无故烦躁”为由用脚踢B,有时又以“军中生活做不好”为理由,把圆珠笔夹在B的手指缝里拧转等,以各种方式对B实施虐待。
即使在B晋升为在职级上属于上级的班长之后,A仍持续实施虐待。他还被控以“没有向干部报告自己外出就医”为由,将打火机加热后贴在B的手臂上烫伤对方。
A的犯罪行为是在晚间点名时,被上级看到B手臂上的烧伤伤口后暴露的。B表示自己不希望追究A的刑事责任,但合议庭的立场不同。
A一方在法庭上主张称:“既然B已表示不希望追究责任,那么作为需要被害人意思表示的犯罪,暴行罪就不成立”,“大部分殴打只是单纯玩笑,导致烧伤的行为受害程度轻微,不构成刑法上的‘伤害’。”
但法院指出:“本案犯罪发生地点属于军事基地,因此根据军刑法,即便有不希望处罚的意思表示,也不能作出公诉驳回判决。”
合议庭认为:“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在肘部留下约2厘米长的烧伤,自案发之日起12天后仍残留烧伤水泡”,“已达到损害身体完整性或造成生理机能障碍的程度,属于伤害。”
合议庭接着就量刑理由说明称:“被告人的罪行性质并不轻微,但考虑到伤害程度较轻,被害人不希望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为初犯等因素,综合决定了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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