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inhan Card加强消费者注意警报等措施

“帮你垫付首付款”诱惑……汽车租赁阴阳合同拉响警报 View original image

上班族A某因工作需要用车,通过网络搜索找到了一家租赁费用相对便宜的中介公司B。公司B表示,只要A某缴纳保证金,公司将每月补贴部分月供,合同期满后会返还保证金。A某看到公司B出示的与金融公司C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以及网络评价后,相信不会有问题。公司B在几个月内确实补贴了部分月供,但最终骗取保证金后失联。A某不仅无法拿回保证金,还必须继续承担与金融公司C签订的租赁费用支付义务。


18日,据新韩卡称,在使用汽车金融产品时,诱导签订另行“阴阳合同”的金融诈骗持续发生,亟需提高警惕。诱导金融诈骗的主要行业包括中介业、汽车租赁业、其他金融支援服务业等多种类型。诱导签订阴阳合同的企业属于非金融私营企业,并非金融公司,尤其需要注意。


汽车金融产品合同的相对方是金融公司,基于与非金融公司签订的阴阳合同,无法向金融公司主张权利或要求赔偿。由于阴阳合同是独立于汽车金融合同之外,由客户与阴阳合同公司之间另行签订的合同,如果不告知阴阳合同的存在,金融公司根本无从知晓。新韩卡有关负责人表示:“我们在所有汽车金融产品合同中提示阴阳合同案例及注意事项,并应用公司内部异常交易监测系统等,强化预防受害的活动。但由于合同结构封闭,外部难以及时掌握,因此相关行为仍未被彻底根除。”


还有以代缴每月月供或支付收益金为诱饵的借名贷款案例。近期,因生意不景气、急需收入的A某,接到经营租车公司的B某提议:如果在车辆贷款时出借名义,就与其分成收益。A某接受提议后,在金融公司C以本人名义办理了贷款。B某在几个月内代缴了月供并支付收益金,但随后擅自将车辆出售后失联。最终,A某不得不独自承担对一辆自己从未见过的车辆所产生的全部债务。


还需警惕以车辆出口等投资中介为名的借名行为。个体经营者A某通过熟人认识了正在招募投资者的中介公司B。该公司宣称,受半导体问题等影响,车辆短缺,如果将车辆倒卖到海外就能赚钱。A某在金融公司C以本人名义办理了融资租赁,将车辆交给公司B。公司B先支付了初期收益金,并在几个月内代缴月供,声称车辆出口后会支付剩余收益,以此让A某放心。随后,公司B将车辆擅自出租给他人后失联。最终,A某不仅要承担与金融公司C签订的租赁费用债务,还因车辆被擅自出租而卷入法律纠纷。


要预防阴阳合同受害,金融合同的保证金必须只汇入与其签订汽车金融合同的金融公司账户。此外,对于以额外补贴为诱饵要求汇入保证金,或以支付收益金为条件要求出借名义的中介公司,应向签订汽车金融合同的金融公司的呼叫中心或客户保护部门举报。



新韩卡有关负责人表示:“近期金融诈骗持续发生,我们已发布消费者注意警报等,不断强化相关应对措施。为灵活应对金融事故及内外部金融环境变化,我们运营约300人规模的客户顾问团,包括金融弱势群体客户代表,从客户视角出发进行事前检查,进一步强化预防工作。”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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