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特殊教育法中的禁止歧视规定

国家人权委员会(人权委)已将不允许一名发育障碍儿童重返校园的某外国人学校总校长等人,移送检察机关控告。


【照片=亚洲经济资料库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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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日,人权委表示,已以违反《特殊教育法》规定的禁止歧视条款为由,将A学校总校长告发至检察机关。


同时,人权委建议该小学的经营层对校长予以惩戒,并为防止对残障儿童的歧视,面向教职员工实施人权教育;还要求学校制定在入学、上学等学校生活各环节防止残障歧视的具体方案。


对于总校长,人权委建议其停止歧视行为,并为该名儿童提供合理便利,例如为其安排支持人员。


此前,人权委于去年12月接到举报,称A学校以发育障碍导致的行为问题为由,劝说残障儿童退学并不允许其到校,人权委据此启动职权调查。


调查结果显示,当该名儿童在停学一段时间后试图重返校园时,A学校的小学校长和总校长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拒绝其到校事实属实。此外,儿童监护人一方打算自费聘请辅助教师,以支持儿童的学校生活,但校方也予以拒绝。


A学校校长方面则主张:“该名儿童在入学前并未告知存在残障事实,而且其行为包括不遵守规定的上课时间等,违反了校规”,“学校只是通过面谈等方式努力促进其行为改善,从未拒绝其返校”。



人权委相关负责人解释称:“对于残障学生,根据《教育基本法》,法律和制度上已规定必须提供考虑其特性的教育”,“更何况依据《禁止残障歧视法》,不得以残障为由限制或排除其参与学习,仅以妨碍正常授课为由而不允许其返校,也被认为是不正当的。”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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