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离婚后不支付子女抚养费的父母,接收线索并公开其身份信息的“Bad Fathers(坏爸爸们)”网站运营者,以及向该网站举报离婚配偶未支付抚养费事实、致其被公开的举报人,其有罪判决已被最终确认。


4日,大法院第2小法庭(主审法官 Cheon Daeyeop)就因涉嫌违反《信息通信网法》名誉毁损罪而被起诉的“Bad Fathers”运营者 Koo Bonchang(61岁)和举报人A某一案举行上诉审结宣判期日,对Koo作出罚金100万韩元的宣告缓期,并维持对A某处以罚金70万韩元的原审判决。


最高法院:公开拒付抚养费父母信息的“Bad Fathers”运营者和举报人终审被判有罪 View original image

Koo于2018年9月至10月间,接到举报称包括A某的前配偶在内的5人是不支付子女抚养费的父母,遂在“Bad Fathers”网站上公开这5人的照片和个人信息,被以损害名誉的嫌疑起诉。


A某则因向Koo举报其离婚配偶未支付抚养费的事实,使该内容被刊登在“Bad Fathers”上,涉嫌损害前配偶名誉,与Koo一并被起诉。


除此之外,A某还在自己的Instagram上发布了“来开始一些非常有趣的事情吧哈哈哈哈#兴奋#有趣#快乐#喜悦#复仇#追偿#抚养费#钱#理财”等文字,并在追加发布的帖子中使用“疯女人”等侮辱性表述,被控损害前配偶名誉。


此前,经国民参与审判进行的一审中,合议庭对Koo宣告无罪;对于A某向“Bad Fathers”举报并致其离婚配偶未支付抚养费事实被刊登的行为,也判决无罪。但合议庭认定,A某在个人Instagram上,将前配偶被“Bad Fathers”公开身份一事与对前配偶的侮辱性表述一并发布,构成名誉毁损,判处罚金50万韩元。


这一结论与参加国民参与审判的陪审员就有罪与否及量刑所作出的评议结果一致。


当时7名陪审员一致认为,关于Koo在“Bad Fathers”公告栏公开不支付抚养费父母的身份信息的嫌疑,以及A某向“Bad Fathers”举报导致前配偶身份信息被公开的嫌疑,应当无罪。同时,对A某在其Instagram上发布损害前配偶名誉的帖子一事,全员一致给出有罪意见,并建议处以罚金50万韩元。


合议庭虽然未采纳Koo和A某方面关于检察官“滥用公诉权”或其行为属于违法性阻却事由中的“正当行为”的主张,但认为,Koo并未收取对价后才公开个人信息,且抚养费支付问题本身也是社会上亟需解决的公益议题,因此难以认定其构成《信息通信网法》名誉毁损罪成立所必需的“以诽谤为目的”。


合议庭指出:“被告人在‘Bad Fathers’网站上公开不支付抚养费父母的个人信息,主要目的是对众多父母及子女因未能获得抚养费而饱受痛苦的现实提出问题,并进一步敦促支付抚养费。由于其主要动机或目的在于公共利益,即便其中附带包含了为个人获得抚养费的目的或动机,也难以仅凭这一点就认定其具有诽谤的目的。”


合议庭还认为:▲在社会整体离婚家庭不断增加的背景下,抚养费拖欠问题已不仅是离婚后未能收到抚养费者个人所处的困境,更成为国家、社会及一般多数人高度关注的焦点,社会上也在积极寻求解决该问题的多种方案 ▲抚养费问题在法律和社会层面具有重要意义,抚养费债务不履行最终会威胁到子女的生存权,具有不同于一般金钱债务不履行的特殊性 ▲受害人因离婚后未支付抚养费,在很大程度上是自己招致了遭受此类具有名誉毁损性质表述风险的处境 ▲在网站公开受害人的姓名、住址、照片等个人信息时,完全没有使用贬低、侮辱或恶意攻击受害人的表述 ▲Koo在公开个人信息的过程中未收取任何对价等利益,这些也都成为无罪判断的依据。


与此相反,针对A某在其Instagram上发布的帖子,合议庭认为:▲其中多次使用贬低或嘲弄受害人的表述,帖子主要目的似乎在于对受害人个人品格作负面描绘 ▲将受害人称为“疯女人”,并像是在看热闹般发布相关内容,难以认定是为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等,据此判断其“以诽谤为目的”要件成立。


然而,二审认为,“Bad Fathers”在未充分核实事实关系的情况下,仅凭举报人所述内容就公开受害人的脸部照片,做法过度,且对受害人名誉毁损具有未必故意和“以诽谤为目的”,因此推翻一审判决,认定Koo在网站上发布信息的行为以及A某的举报行为均构成有罪。


合议庭表示,国民参与审判的结果固然应予尊重,但对于并非涉及证据选择或事实认定,而是以无争议事实关系为前提的法律判断,应当作出不同的评价。


合议庭首先提出前提:“有必要将抚养费债权的重要性,与是否允许由个人或私人团体公开个人信息这两个问题区分开来审视。”


接着指出:“抚养费拖欠问题的重要性或严重性,以及作为解决这一问题努力的一环,由个人或私人团体公开抚养费拖欠者的个人信息,这一问题应当从不同层面加以考量,以符合现代民主主义和法治国家的原则。一般而言,在不遵循法律所允许的民事、刑事程序的情况下,将损害他人名誉作为一种私人制裁手段,应当引起警惕。”


合议庭认为:“通过网站公开的个人信息内容过度,对作为抚养费债务人的受害人的人格权和名誉造成了过度侵害。”


尤其是,就“Bad Fathers”公开抚养费拖欠父母的脸部照片一事,合议庭指出,即便是严重暴力犯罪者或性犯罪者,在公开经有罪判决确认的性犯罪者个人信息和照片时,法律也规定只能在极为有限的范围内公开;而且,根据《抚养费履行确保及支援相关法律》新设的抚养费拖欠者名单公开制度中,脸部照片也被排除在公开对象之外,从这些情况来看,网站的做法过于过度。


此外,合议庭还指出:▲公开抚养费拖欠者的抽象职业信息之外,连可以具体识别的工作单位名称一并公开,难以认为是公共利益所必需的内容,反而可能给经营该事业体的第三人带来营业损失 ▲网站关于公开个人信息的要件、时间和期限等标准具有任意性,且未经过意见听取等事前确认和核实程序,这些也都是问题所在。


合议庭特别指出,在A某前配偶的情形中,其抚养费支付义务的履行期尚未根据抚养费调解笔录到来,但被告人却忽略了这一点,将其列入网站的抚养费拖欠者名单后又予以删除,曾出现过这一情况。


不过,合议庭对Koo作出了罚金100万韩元的宣告缓期判决。所谓宣告缓期,是指在宣告“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资格停止或罚金刑”时,如被告人悔罪情节明显,可对刑罚宣告予以暂缓,自宣告缓期之日起经过2年,即视为免诉的制度。


合议庭在说明量刑理由时表示:“被告人与网站运营相关并未获取任何利益,其行为在引发社会对抚养费拖欠问题的关注、推动法律制度的建立等方面有所贡献,就本案犯罪发生的背景而言,存在可予斟酌的情节;同时,被告人此前无刑事处罚前科,属初犯等因素亦被考虑在内。”


对A某的罚金则提高至70万韩元。


大法院也认为,二审合议庭的上述判断并无不当。


大法院表示:“关于被告人各自或共谋在本案网站上发布公开受害人个人信息的文章部分,原审认定被告人具有诽谤目的,判决其有罪的判断,并不存在违反逻辑和经验法则,逾越自由心证主义界限之处,也未对《信息通信网法》违反(名誉毁损)罪中‘以诽谤为目的’的法律要件产生误解,亦未因违反以公判为中心主义及实质直接审理主义原则而对判决产生影响的错误。”据此驳回上诉。



4日,在最高法院被最终判决有罪的“Bad Fathers”网站运营者 Koo Bonchang 在宣判结束后回答记者提问。

4日,在最高法院被最终判决有罪的“Bad Fathers”网站运营者 Koo Bonchang 在宣判结束后回答记者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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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天宣判结束后,Koo在会见记者时表示:“我并非要损害或侮辱抚养费拖欠者的名誉,只是敦促其支付抚养费而已。至于今后网站运营的方向,目前尚未作出决定。”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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