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原职复职与工作安排仅限临时措施”
判决现代汽车合作公司员工“擅自缺勤”解雇正当…“缺勤期间不得要求工资”

韩国最高法院首次作出判断称,用人单位在让被不当解雇的劳动者复职时,如未遵守“回原岗位复职”原则,而是先行作出临时性待岗发令,只要该措施的必要性和相当性能够获得认可,即可被认定为具有正当性。也就是说,这并非意味着在让被不当解雇的劳动者复职时,一般性地作出待岗发令都是合法的,而是仅在其属于为了赋予相当于原职复职的正当工作而采取的临时性措施时,方可承认其正当性。


首尔瑞草区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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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第二庭(主审大法官 Lee Dongwon)于4日就被解雇劳动者 Choi Byeongseung 诉现代汽车提起的确认劳动者地位等上诉案,推翻了部分判决原告胜诉的二审判决,将案件发回二审重审。


Choi 先生于2002年进入现代汽车蔚山工厂内的承包企业 Yesung Enterprise 入职,在开展转为正式工的斗争过程中,于2005年2月被解雇,此后在铁塔上坚持示威约290天。


随后,Choi 先生以现代汽车实施不当解雇为由,对现代汽车提起行政诉讼,2012年最高法院认定现代汽车的不当解雇成立。在最高法院作出承认不当解雇的判决之后,Choi 先生于2013年1月复职,此后被下达待岗调配发令,他自此至2016年12月期间有927天未出勤,现代汽车据此对其实施了第二次纪律处分。


Choi 先生在推进不当解雇诉讼的过程中,同时提起了民事诉讼,主张“确认现代汽车的解雇处分无效,并支付自2005年以来未支付的工资”,该诉讼中也包括要求支付其在收到待岗发令后未出勤期间的工资。


一审支持了 Choi 先生的请求。一审合议庭以现代汽车劳资集体协议中“如被认定为不当处分,则支付工资的200%”条款为依据,判决称:“现代汽车应向 Choi 先生支付自2005年以来拖欠的工资约2.8亿韩元,并加付200%的附加金,共计约8.4亿韩元。”但对待岗调配发令之后期间的工资请求予以驳回。


二审与一审一样,认定 Choi 先生遭遇了不当解雇。但二审认为现代汽车无向 Choi 先生支付附加金的义务,将拖欠工资金额下调至约4.6亿韩元。二审依据民事诉讼法上的“禁止重复起诉原则”,对自待岗调配发令后 Choi 先生未出勤的2014年4月至2016年12月期间的工资请求,裁定不予受理。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本案实体已作出终局判决后撤回起诉的人,不得就同一请求再次起诉”。


二审合议庭表示:“既然解雇无效,则在上述解雇期间,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仍然有效存续,且在同一期间内原告未能像以往那样提供劳动,属于被告的可归责事由。”但同时指出:“劳资协议中有关附加金的条款,应当理解为适用于个别纪律解雇被认定为不当的情形,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曾以解雇原告为目的而积极行使纪律处分权,也没有证据表明本案属于解雇被认定为不当处分的情形。”


最高法院认为,关于附加金相关争点,原审判断是正确的。但对现代汽车是否负有支付待岗调配发令后 Choi 先生未出勤期间工资的义务,则作出了无支付义务的判断。


最高法院认为,公司在让被不当解雇的劳动者复职时,以临时性待岗发令为由,劳动者不予服从而不出勤,难以认定其具有正当理由,因此公司无义务支付其未出勤期间的工资。


合议庭指出:“公司在未提出具体职务的情况下作出待岗调配的人事发令,其必要性和相当性是可以被认可的,且并不存在原告因此在生活上受到不利,或该不利程度很大的情形”,并表示“可以认可待岗调配发令的正当性,难以认为原告不服从该发令而不出勤具有正当理由”。


此外,最高法院第二庭(主审大法官 Lee Dongwon)当天还就与 Choi 先生案件争点相似的 Oh Jihwan 案件,作出了原告败诉判决。Oh 先生于2000年进入现代汽车牙山工厂内的协作企业A公司入职,2002年11月其所属变更为 Yuseong Enterprise,次年因纪律处分被解雇。


对此,Oh 先生针对现代汽车提起了确认劳动者地位的行政诉讼和确认解雇无效的民事诉讼,最高法院最终认定 Oh 先生的用人单位不是 Yuseong Enterprise,而是现代汽车,且解雇无效。此后,现代汽车在让 Oh 先生复职的同时,向其下达了待岗调配人事发令,Oh 先生不予服从,375天未出勤,因旷工而再次被纪律解雇,他虽提出救济申请,但在中央劳动委员会的再审裁决中,其救济申请被驳回,遂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再审裁决。


一、二审均未采纳 Oh 先生的主张,认为“待岗调配的人事发令,是在让原告复职的过程中,为确定其具体工作而实施的必要程序,具有合理性;原本预计为短期的待岗状态之所以长期持续,系因原告不予配合等特殊事由所致,因此属于正当的人事发令”。



最高法院也认为下级审的判断正确。合议庭表示:“针对原告作出的待岗调配发令具有正当性,因此,对其不服从该发令而未出勤的行为,存在可作为纪律处分依据的事由”,“原审在认定人事发令正当性的法律适用上并无误解,也不存在影响判决结果的错误”。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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