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法庭正在审理Choi Taewon与Roh Soyeong二审上诉案件

有判决认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取得的股票等财产,如另一方对其维持等作出贡献,将其作为财产分割对象是妥当的。本案的合议庭正在审理崔泰源SK集团会长与Noh Soyeong Art Center Nabi美术馆馆长之间离婚诉讼的二审案件。


图片由记者 Kang Jinhyeong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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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尔高等法院家事第2部(审判长Kim Sicheol高等法院部长法官,合议成员Kang Sanguk、Lee Donghyeon高等法院法官)于去年11月2日,在丈夫A某针对妻子B某提起的离婚等请求诉讼二审中,撤销了一审中准许离婚请求并将财产分割比例定为A某40%、B某60%的判决,将财产分割比例改为各自30%、70%。由于双方均未提起再上诉,该判决已最终确定。


根据判决书,A某与B某于1991年4月结婚,在B某父母提供全租保证金支持购置的首尔一处公寓中开始新婚生活。婚姻期间,A某以医生身份工作,B某负责家务并全权承担子女抚养。这对夫妻于1995年以A某名义在首尔购买了另一套公寓,当时B某的父母就居住在同一栋公寓内。


A某自1998年至2003年前后在京畿道龙仁经营医院,之后为学习于2004年1月与B某一同前往美国。此后,他于2009年8月在美国洛杉矶开设并经营一家脊椎神经医院,之后将该医院转让给熟人,并于2019年6月与家人一起返回韩国。此后在准备于首尔开设新医院的过程中,与B某频繁发生争执,自次年起开始分居。


一审法院准许离婚请求,并将财产分割比例确定为A某40%、B某60%。但双方均以各自获得的财产分割比例过低为由提起上诉。


二审合议庭综合考虑了以下因素:△婚姻期间,A某作为医生从事经济活动,而B某主要负责家务和子女抚养;△结婚时,B某父母以代为支付首尔公寓全租保证金的方式为二人准备新婚住宅,之后二人搬入其他公寓时,该全租保证金也被用于其间;△B某持有的C物产股票中,相当一部分是通过其父亲及叔叔的赠与取得等情形。


合议庭尤其指出,即便B某于1998年至2021年间从其父亲和叔叔处受赠、且由其父亲任代表的C物产公司股票属于B某的特有财产,也可以认为,A某在婚姻期间从事经济活动,对该股票价值的维持及防止贬值产生了直接或间接的贡献,因此将其作为财产分割对象是妥当的。这是依照最高法院的裁定:即使是夫妻一方的特有财产,如另一方积极协助维持该特有财产、被认可为防止其价值减少的情形,该财产也可以成为财产分割的对象。


合议庭表示:“考虑到A某在婚姻关系存续的大部分期间以医生身份从事经济活动,而其收入中相当部分由B某进行管理等情况,将B某在婚姻期间从C物产获得的股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符合公平原则。”并称:“既然以B某应从C物产获得的股息为资金来源,增加了B某所持有的C物产股票数量,那么将其视为通过夫妻共同财产实现的股票数量增加是妥当的。”


合议庭接着指出:“与婚姻当时看似经济状况并不宽裕的A某家庭相比,B某家庭的经济状况明显更为优越;在完成对首尔另一套公寓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时,结合A某的收入水平、子女年龄、生活费及子女抚养费用程度,以及B某父母当时居住在同一公寓的另一栋楼等情况,认定该公寓系在B某父母的支持下购置是更为妥当的。”


同时表示:“综合考虑到用出售由B某父母支持购置之公寓所得款项在美国购买居住房屋等情况,将财产分割比例作如上确定。”



韩Suhyun 法律新闻记者


※本文内容基于《法律时报》提供的信息。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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