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首尔交通公社因施工不良向某劳务公司赋予罚点、又删除后重新赋予一事,法院一审认为该处置违反“信赖保护原则”,应予以取消。


对外包公司“重新记罚点”的首尔交通公社…法院:违反信赖保护原则 View original image

31日据法律界消息,首尔行政法院行政3部(审判长法官 Choi Sujin)近日在劳务公司A社和B社针对首尔交通公社(交通公社)提起的罚点赋予处分取消诉讼中,作出原告胜诉判决。


两家公司于2016年6月与交通公社签订了关于首尔地铁地下区间抗震加固工程的管理劳务合同,并执行监理工作。首尔市监察委员会(监察委)于2019年2月针对“地铁抗震加固工程推进实态”实施了专项监察,指出了材料气泡产生事实等问题,并要求交通公社向两家企业赋予罚点。


对此,交通公社事先通知称,拟向A社等赋予合计23点的罚点。相关企业提交了主张罚点赋予措施不当的意见书及说明资料后,交通公社召开罚点审议委员会,将部分项目的罚点予以减轻,或变更为注意、警告、不予赋点等措施,将罚点总数减少至3点。


但在首尔市监察委以“未履行监察处分要求”为由再次要求赋予罚点后,交通公社又向两家公司重新赋予合计14点的罚点。


相关企业于2021年10月12日向交通公社方面主张称,“对于已经完成审议并决定不赋予罚点的事项,以同一事由重新赋予罚点,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及信赖保护原则,并违反比例原则,属于逾越并滥用裁量权的违法行为”,并提起了取消诉讼。


法院最终支持了企业一方。法院认为,首尔交通公社的处分虽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但违反了信赖保护原则。


合议庭判示称:“被告通过先行措施(不赋予罚点的决定)所作出的公的见解表明,原告正当信赖该见解,由此产生的信赖利益遭到严重侵害,可以认定违反了信赖保护原则。”


同时指出:“原告认为不会被赋予罚点,基于此参与公共招标、招聘新人员工等开展了相关业务”,并表示“由于赋予罚点,在参与公共机构发包的招标等方面,很可能遭受有形与无形的不利,因而违反信赖保护原则,属违法处分”。



所谓信赖保护原则,是指当个人对行政机关行为的正当性产生信赖时,只要这种信赖具有应受保护的价值,就应予以保护的行政法一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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