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融资更便捷…资产证券化专业公司信息披露将成强制义务
金融委表决通过《资产证券化业务监督规定》及
《资产证券化专业公司会计处理准则》修订案
金融委员会27日表示,已表决通过《资产证券化业务监督规定》及《专业资产证券化公司会计处理准则》修订案。
此次下位规章修订,旨在细化《资产证券化相关法律》及其施行令修订所产生的委任事项。修订后的法律及下位法规定将自明年1月12日起施行。
符合资产持有人条件企业数量增至3.8倍
金融当局为扩大一般企业的融资机会,放宽了资产持有人条件。此前,只有符合资产持有人条件的企业才能利用注册证券化制度,其中“信用评级在BB级以上”等条件被指为主要障碍。
为此,在废除对资产持有人信用度监管的同时,计划将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企业认定为资产持有人:▲接受外部审计的法人中资产在500亿韩元以上 ▲资本蚀耗率低于50% ▲审计意见为“无保留意见”。由此,符合资产持有人条件的企业数量将从3000家扩大至1.1万家以上,增加3.8倍。
互助金融业权的资产持有人范围也将扩大。此前,仅部分互助金融中央会以及信用合作社、社区信用合作社中央会,农协、渔协基层组合等被规定为资产持有人;今后,将把互助金融全业务领域的中央会和组合都认定为资产持有人。该规定已自本月19日起施行。
证券化标的资产范围也将扩大。从现有的债权、不动产、其他财产权,拓展至将来发生的债权及知识产权。此举旨在降低企业负担并提高注册证券化制度的利用度。
同时,放宽资产证券化计划的注册义务,允许在返还证券化资产或在证券化资产上设定担保物权时,自主选择是否注册。通过扩大法律上的激励措施,将质权、抵押权附属债权的返还,或以相关债权为标的设立担保信托的情形,纳入无需另行登记即可生效的范围,从而扩大担保权(质权、抵押权)取得的特例适用范围。
专业资产证券化公司将全面公开证券发行明细
为提升资产证券化证券市场的透明度,还引入了对注册与非注册资产证券化证券的信息披露义务。专业资产证券化公司等在发行资产证券化证券时,须在韩国证券集中保管结算公司网站公开证券发行明细、证券化资产及资产持有人相关信息、业务委托事项、资产证券化证券的信用评级以及信用增级相关事项等。如经证券集中保管结算公司要求,还须提交合同复印件等证明材料。违反时将被处以不超过1000万韩元的罚款。
为提高融资主体的责任性和资产证券化证券的健全性,还引入了融资主体的风险自留义务。向专业资产证券化公司等转让或信托资产的主体,以及通过合同等方式向专业资产证券化公司等提供该资产所产生收益的主体,须持有资产证券化证券发行余额的5%。但为保障市场自主性,允许通过水平、垂直及混合等多种方式持有资产证券化证券。违反时将被处以不超过资产证券化证券发行金额5%的罚款。如金额超过20亿韩元,则按20亿韩元计算。
不过,对于被认定为信用风险或利益冲突发生可能性较低的资产证券化证券,将免除风险自留义务。例如,▲国家、地方自治团体及公共机构认购资产证券化证券等提供信用增级的情形即属此类。除此之外,▲为支持企业融资目的的初级担保公司债(P-CBO) ▲以银行定期存款为基础资产的资产证券化证券 ▲以改善金融公司财务结构为目的的不良资产(NPL)证券化证券 ▲以企业专用采购卡、活期支票为基础资产的资产证券化证券等,也将免于风险自留义务。
对俗称“纸面公司”的“名义公司”——专业资产证券化公司实际运营及资金管理的受托人的资格要求也进行了整顿。若受托办理一般事务,必须 ▲为法人 ▲自有资本在5亿韩元以上 ▲包括2名专业人员在内,具备3名以上全职人员。若受托办理资金管理,则须为依据《资本市场法》获得信托业许可的金融机构,不包括不动产信托公司。但若依据《资本市场法》的专业投资者持有该专业资产证券化公司发行的全部资产证券化证券,则可例外,无需取得信托业许可。若兼任资产管理人,则被强制要求建立防范利益冲突的制度。
金融委员会表示,将与金融监督院及韩国证券集中保管结算公司一道,推动修订后的资产证券化法在市场上顺利落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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