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yobo生命财务规划中心财富经理 (WM)

本月7日,大法院就2018年12月11日发生在泰安火力发电站的金容均死亡事故,针对以违反《产业安全保健法》和业务过失致死罪名被起诉的原发包方韩国西部发电前社长 Kim Byeongsuk,作出维持原审无罪判决的终审裁定。以所谓“金容均法”为起点、以《产业安全保健法》为基础而于去年1月施行的《重大灾害处罚法》,最初仅适用于50人以上经营者。自明年1月起,本应扩大适用于劳动者50人未满(建筑业为工程金额50亿韩元以下)的事业场所,但政府正推动走延期适用的方向。


无论是制造业、服务业等何种业种,员工发生事故都会对企业经营产生巨大影响。不仅会因人力损失遭受经营上的打击,还需要支付原本未预见的赔偿金和慰问金。特别是在投资成本较高的事业初期一旦发生事故,可能给企业带来致命的经营风险。如果前述《重大灾害处罚法》进一步扩大适用于50人未满的事业场所,其风险性可谓更大。因此,有必要事先进行缜密的审查和应对。


用于管理此类经济风险的手段之一就是团体保险。团体保险不同于个人保险,它是企业为全体员工以一份合同统一投保。由于不是以个人,而是以团体本身作为风险选择单位,保险费相较个人保险更加低廉。此外,不论员工年龄如何,均可按统一费率投保,手续简便,并能对各类灾害事故提供广泛保障。事业主通过投保团体保险,可以以较小成本减轻对何时何地可能发生的各类产业灾害的风险负担。


以往,许多企业加入团体保险,主要是出于员工福利或费用处理的目的;但如今,为在发生重大灾害时作为民事与刑事和解金用途而运用团体保险的案例正在增加。也就是说,发生重大灾害并担忧因此受罚时,可以将法人指定为受益人,在发生产业灾害时领取的团体保险金用作民事、刑事和解金,从而主张减轻刑事处罚。


企业和员工双方都能享受福利也是一大优点。在强化福利待遇方面具有实用性。既可提高员工的工作满意度,又可期待因心理安定而带来的生产率提升效果。即便员工离职并招聘新员工,也无需解约,只需变更被保险人即可维持合同至期满。如果由企业负担保险费,则每名员工每年在70万韩元限度内,所缴保险费可被认定为福利费等费用。加入团体保险的员工因意外事故领取的身故、疾病、伤害保险金,不属于工资所得税的课税对象。团体保险是否享受税法上的优惠,取决于受益人指定为谁。此外,各保险公司保障内容不同,保险费折扣率也各异。这正是投保前需要进行细致比较并与专家咨询的原因。



Lee Inuk 教保生命财务规划中心 财富经理(WM)

[PB手册]企业经营要用团体保险对冲风险 View original im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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