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督院26日表示,为了提高保险公司之间的可比性并强化财务健全性,已修订与基于保险负债公允价值评估的责任准备金及偿付能力制度相关的保险业监管业务实施细则。

首尔汝矣岛国民金融监督院。照片=记者 Kang Jinhyung aymsdre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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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督院首先细化了责任准备金损失进展系数(LDF)的计算标准。损失进展系数是未来追加保险金支付率(预估值),在计算最优保险负债时加以运用。此前,《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并未对损失进展系数的计算给出具体标准,保险公司一直自行计算。例如,保险事故发生日,保险公司在原因事故日或给付事由日之间自行判断并加以适用。


为此,金融监督院将用于计算损失进展系数的事故发生日原则上规定为各保险条款中保险金给付义务发生日,并改进为后续保险金在考虑条款中的给付条件后,归属至首次事故发生日。


还决定改进保险负债折现率的计算标准。由于适用于长期负债(60年以上)的折现率——长期远期利率(LTFR)的年度调整幅度设有限度,长期折现率被持续认为高于经济实质水平,因此对折现率计算标准进行改进,使长期远期利率的调整幅度可以差异化。


此外,在资产与负债评估方面,新增了简化法的计算标准,并对储蓄型保险与保障型保险的大量解约风险冲击水平进行差异化处理。储蓄型保险对经济波动的敏感度较高,在危机情形下发生大量解约的可能性高于保障型保险,但此前两者被赋予相同的冲击水平(30%。)


为此,金融监督院决定差异化适用储蓄型与保障型保险的冲击水平,以便更精确地测量因大量解约产生的损失,其中储蓄型为35%,保障型为25%。



实施细则的修订内容自明年1月1日起适用,其中,大量解约风险冲击水平差异化等部分修订事项可自今年12月底决算起适用。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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