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在实施物流园区开发项目时,针对土地所有人的换地对象,将从物流终端和仓库等物流园区设施,扩大到配套支持设施。所谓换地,是指项目实施者不收购土地,而是通过开发项目将土地变更为符合开发目的的形态后,再返还给原所有者的一种行为(所有权不发生变动)。
国土交通部将自本月20日起至明年1月17日止,对《物流设施及运营相关法律施行令》修正案进行为期28天的立法预告。
此次修正案规定,在非土地所有者或非组合(协会)实施项目的情况下,若土地所有人拟在因物流园区开发而形成的土地上设置加工·制造设施、信息处理设施、金融·保险·医疗·教育·研究·办公设施等,也可以适用换地;在土地所有人或组合实施项目的情况下,规定土地所有人可对因物流园区开发而形成的所有土地及设施实行换地。
一直以来,为了保障物流园区开发区域内原有土地所有者的权利并确保项目顺利推进,地方政府、业界及相关专家持续提出应扩大换地适用设施范围的意见。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 (www.asiae.co.kr)。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