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仅有财产分割协议或判决不足以支付…须符合要件”
在与退役军人配偶离婚的过程中,即使双方已合意将退职年金以养老金形式进行分割领取,但如不符合军人养老金分割领取权的基本条件,也无法领取该养老金,法院作出了这一判决。
首尔行政法院行政第4部(审判长 Kim Jeongjung)18日表示,驳回了A某针对国军财政管理团提起的、要求撤销退役养老金分割请求不予批准处分的诉讼。
A某于2020年1月9日通过法院调解与军人B某离婚。当时的调解条款中包含“原告(A某)将根据今后程序,就被告(B某)的退职年金分割领取”的内容。基于该条款,A某于去年10月向国军财政管理团申请分割支付退职年金,但遭到拒绝。
管理团表示,退役养老金分割支付仅适用于在修订《军人养老金法》施行后离婚的情形,因此作出了不予批准的处分。修订后的《军人养老金法》自2020年6月11日起施行。根据修订后的《军人养老金法》,在配偶服役期间婚姻关系持续5年以上的人,如果其曾为配偶的一方具备退职年金领取资格,即使离婚,也可以按规定分割领取部分退职年金。但仅限于修法施行之后离婚的情形。
法院支持了管理团的立场。合议庭认为:“修订后的《军人养老金法》并非意味着,只要存在关于分割退役养老金的财产分割合意或判决,就可以不问法定分割养老金的给付要件而领取养老金;而是指在满足该条款所规定的给付要件、且在无特殊情况时可以均等分割领取养老金的前提下,如存在就分割比例等另行约定或判决的,则应依该合意或判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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