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现代·起亚汽车供应车身等零部件的一家一级协力厂商,可以撤销其与二级协力厂商之间约定不提起诉讼的“不得起诉合意”的效力,最高法院作出了这一判断。


判决旨趣在于,如果二级协力厂商在拒绝返还生产零部件所需的模具的同时,故意拖延或中断零部件供应,导致生产受阻,在此情形下达成的合意,可以视为民法上的“因强迫而为的意思表示”。


首尔瑞草洞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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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法律界17日消息,最高法院第一小法庭(主审法官 Noh Taeak)在现代·起亚汽车一级协力厂商A公司就不当得利返还提起的上诉审中,撤销了维持一审驳回判决的二审判决,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水原地方法院安山支院)。


A公司是与现代·起亚汽车直接签订汽车零部件供应合同并供应车身或车架部件的一级协力厂商。B公司则是与A公司签订汽车零部件供应合同,从A公司处租借生产零部件所需的模具和检具套件,并将生产出的零部件供应给A公司的二级协力厂商。


然而,2018年9月,因零部件单价调整、交货延误、质量管理等问题,两家公司之间发生了纠纷。最终,A公司于2018年11月9日通知B公司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模具等。


但B公司要求支付巨额结算款,并拒绝返还模具等,且表现出将拖延或中断零部件供应的态度。


2018年12月6日,A公司向法院申请对B公司作出返还模具等的假处分,B公司方面则警告称“如果不撤回假处分申请,就不供应零部件”,随后实际中断了零部件供应。


部分生产线被迫停工的A公司,按照B公司的要求,起草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就模具等相关事项进行假处分等法律行为”的合意书,并撤回了假处分申请。


此后,自2019年1月24日起,B公司以结算款、投资费用及损失补偿金等名义,向A公司要求支付22亿至27亿韩元,但并未提供有关结算款明细的资料,同月25日又开始拖延零部件供应。


最终,2019年1月31日,A公司与B公司签署合意书,同意以投资款和损失费用等名义向B公司支付22亿韩元(不含增值税),并收回模具等。


两家公司制作的合意书中载有特别约定:自合意达成之后,在任何情况下,A公司不得提出与合意内容相抵触的主张,不得针对B公司或B公司任职员工提起民事、刑事诉讼或提出异议(各类假处分、返还请求等),并附有保证书。


其中还包括:如违反上述特别约定,A公司应向B公司赔偿合意金(含增值税24.2亿韩元)两倍的金额;以及如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向警方、检方提交控告书、告发书,即使在提交起诉状或告发书后予以撤回,也视为提出了异议的推定条款。


此外,如将与合意有关的内容或合意过程提供或泄露给第三方,或包括轻微诋毁在内,作出可能妨碍B公司营业活动的言行或干扰行为,或另行制作本案模具等,违反合意时,各项均须赔偿50亿韩元的内容也被写入合意书。


2019年6月,A公司以B公司不当收取结算款为由,向其提起诉讼,要求返还该款及其利息。


但一、二审法院均驳回了A公司的请求,理由是A公司与B公司达成的合意合法,因此不得提起诉讼。诉讼提起后,针对B公司的重整程序启动,诉讼中被告B公司的地位由诉讼承受人继受。


在审理中,A公司主张该合意是出于B公司的强迫而达成,但未获采纳。


一审合议庭认为:“仅凭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认定B公司相关人员以不法方式向A公司相关人员告知某种损害,从而使其产生恐惧并达成本案合意,或在本案合意过程中使用了违反法秩序程度的强迫手段,亦无其他足以认定该点的证据。”


二审的判断也相同。尤其是二审提及,B公司相关人员因恐吓A公司相关人员、勒索24.2亿韩元合意金的指控,在刑事审判一审中被宣告无罪,认为一审判决是正当的。


然而,最高法院的判断不同。


合议庭指出:“B公司代表在未返还对A公司生产零部件所需的本案模具等的情况下,拖延或中断零部件供应,致使A公司在未能审查结算款细目情况下,通过本案合意支付了被要求的合意金,并放弃了假处分或民、刑事诉讼等正当权利行使,还约定如行使自身权利需支付巨额损害赔偿金,这极有可能构成因告知不法损害而产生的强迫所致的意思表示。”


接着表示:“因此,原审及一审认定本案合意不属于因强迫而为的意思表示的判断,存在误解关于因强迫而为的意思表示的法律原则,且未尽必要审理之错误”,说明了发回重审的理由。


合议庭补充称:“本院撤销原审判决,由于本案已足以由最高法院直接审理,决定自行裁判,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25条、第418条正文,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判断。”


民事诉讼法第418条规定,当以诉讼不合法为由撤销一审驳回判决时,二审法院应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但如一审已完成足以作出本案判决的审理,或当事人同意,则二审法院可以自行作出本案判决。


同法第425条规定,上诉审诉讼程序准用第二审程序。


民法第110条(因欺诈、强迫而为的意思表示)第1款规定:“因欺诈或强迫而为的意思表示可以撤销”,即允许撤销因对方强迫而作出的意思表示。



另一方面,因涉嫌恐吓A公司(依据特定经济犯罪加重处罚法上的恐吓罪)而被起诉的B公司代表,在刑事一审中被宣告无罪,但此后在二审中被认定有罪并被判处实刑,该刑罚已在最高法院确定。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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