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FT将被排除在虚拟资产之外…托管保证金运营收益须支付给客户
虚拟资产用户保护法拟于明年7月19日施行
金融委预告施行令和监管规定立法
法律施行后第三方委托存管及运营业务实质上难以开展
根据《关于保护虚拟资产用户等的法律》,被定义为虚拟资产的对象中将排除非同质化代币(NFT)。同时,虚拟资产用户的预付款必须由银行管理,对于运用预付款所获得的收益,虚拟资产服务商须向用户支付预付款使用费。
金融委员会10日表示,为了规定计划于明年7月19日实施的《虚拟资产用户保护等相关法律》的细节内容,将对施行令及监督规定进行立法预告。
施行令及监督规定首先新增规定:对具有唯一性、彼此之间不可替代的NFT,排除适用《虚拟资产用户保护法》。原因在于,此类NFT主要以收藏为目的进行交易,对持有者及金融体系造成的风险有限。
但若名称虽为NFT,却以大规模发行、可以相互替代的方式交易,或可作为特定商品或服务的支付手段使用,则将被纳入虚拟资产范围。金融委员会表示,为了在必要时确保执法明确并防止市场混乱,将通过与相关部门协商及听取业界意见,研究制定有关NFT认定标准的指引。电子债权和手机礼品券、实质上属于存款且在由韩国银行管理的中央银行数字货币(CBDC)网络上发行的存款代币,也将被排除在适用对象之外。
《虚拟资产用户保护法》将虚拟资产定义为具有经济价值、能够以电子方式交易或转移的电子凭证,并将中央银行数字货币、游戏币、电子货币、电子登记股票、电子汇票、电子提单等排除在适用对象之外。
法律还规定了用户预付款的管理机构及运用方式。考虑到公信力、稳定性及现行预付款运作体系等因素,预付款管理机构确定为银行。银行须将所接受的预付金和信托预付金与自有财产区分管理,仅可运用于购买国债、地方债,以及由政府或地方自治团体提供支付担保的债务证券等安全资产。虚拟资产服务商则必须在考虑运用收益所产生成本等因素后,将预付款使用费支付给用户。此前,有消息显示,Upbit就客户的韩元预付款从K Bank获得利息,却未向客户支付。
此外,为防止黑客攻击等侵害事故,用户虚拟资产经济价值的80%必须保存在冷钱包中;在投保或参加共济时,须以虚拟资产经济价值的5%以上为赔偿限额投保,或按该比例提取准备金。如果经济价值5%对应金额低于一定标准,则韩元交易市场的交易所至少须以30亿韩元为赔偿限额投保或提取准备金,其他虚拟资产服务商则至少须以5亿韩元为赔偿限额投保或提取准备金。
除此之外,规定了未公开重要信息被公开、从而可能发生内幕交易的时间点,以及例外情况下对用户虚拟资产进行充值与提币限制的事由。施行令规定,仅在发生系统故障,或法院、侦查机关、国税厅、金融当局等依据相关法律提出请求,或发生或明显预见将要发生黑客攻击等事故的情况下,才允许任意限制充值与提币。如有违反,须赔偿损失;即便基于正当理由限制充值与提币,也必须事先通知相关事由。
当局还对虚拟资产交易所赋予了可疑交易监测义务,并制定了对不公平交易行为处以罚款的程序。
金融委员会相关人士表示:“施行令及监督规定是为了更加安全地保护用户资产,并确立虚拟资产市场的健全秩序而制定的具体标准和方法”,并解释称:“待明年7月《虚拟资产用户保护法》实施后,有望形成保护用户的基本安全阀。”
另一方面,如果《虚拟资产用户保护法》实施,虚拟资产服务商将用户虚拟资产委托给第三方进行运作的预付与运用业务将事实上难以继续开展。即将实施的《虚拟资产用户保护法》并未对个别营业行为作出具体规制,但规定虚拟资产服务商必须实际持有与其从用户处受托虚拟资产同种类、同数量的虚拟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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