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院:“关于加入上级工会组织事项属一般决议事项”
“出席过半、到场三分之二”不属特别决议事项
大法院作出判断称,关于劳动组合加入上级团体的事项,属于以“在册组合员过半数出席且出席组合员过半数赞成”即可作出决议的一般决议事项。
6日据法律界消息,大法院第2小法庭(主审法官 Min Yusuk)在A某等5名组合员针对釜山公务员工会提起的请求确认会员大会决议无效之诉的上诉审中,维持原审驳回原告请求的判决,予以最终确定。
合议庭就驳回上诉的理由表示:“原审在劳动组合法中有关会员大会决议事项条款的解释,及对规约变更、加入和变更联合团体、组合民主主义相关法律原则的理解上,并不存在影响判决结果的错误。”
釜山公务员工会于2018年6月就加入作为上级团体的大韩民国公务员工会总联合会(公劳总)一事,举行了全体组合员投票。
在全体3696名组合员中,有2849人(77%)参与投票,其中1595人(56%)投了赞成票,工会据此通过了该议案。随后,工会召开代议员会议,在自身规约中新增“将公劳总作为联合团体”的条款。
A某等人主张:“是否加入上级团体属于应当按照‘在册组合员过半数出席且出席组合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这一特别法定人数作出决议的事项”,并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会员大会的决议无效。
在诉讼中,A某等人称:“本案决议的内容是被告加入上级团体,而其所属联合团体的名称,根据劳动组合法属于规约的必记事项。既然如此,本案决议结果上以变更规约为内容,因此依据劳动组合法,应当经由特别法定人数作出决议;但赞成票未达到参与投票组合员的三分之二,未能满足决议法定人数要求,故该决议无效。”
劳动组合法第16条(会员大会的决议事项)第1款第6项规定,“关于联合团体的设立、加入及退出的事项”为会员大会的决议事项。同条第2款正文规定了一般决议的法定人数(过半数出席、过半数赞成),并在但书中将“规约的制定与变更、干事的解任、合并、分立、解散及组织形态的变更事项”列为需特别决议法定人数(过半数出席、三分之二赞成)的决议事项。
一审法院驳回了A某等人的请求。
合议庭表示:“劳动组合法虽然将联合团体的设立、加入或退出事项规定为会员大会的决议事项,但并未将其明确列为会员大会的特别决议对象,因此,从文义和体系解释上看,应当认定其原则上被规定为一般决议事项。”
对于A某等人援引的判例,合议庭还指出:“作为原告主张依据的判例,系关于退出名称已记载的联合团体并加入新的联合团体的决议事项;而本案仅为新加入联合团体,与该判例所涉情形并不相同。”
二审法院与大法院的判断亦相同。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 (www.asiae.co.kr)。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